公安部发布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本报讯 公安部近日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现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新规”明确交警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同时增设司机酒后驾驶酿车祸须及时验血、交警部门介入保险等规定,使其有利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新规1交警办案应具相应资格。在目前交通事故处理“简易程序”的基础上,“新规”增设了“自行协商”程序,即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为有效防止保险公司推脱责任,“新规”还首次为交管部门介入车辆保险提供依据。“新规”规定,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交管部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交管部门书面通知相关机构。
(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