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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5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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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西交通处罚规则细化谈起

王凯山

  从9月1日起,广西试行新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新的处罚标准根据不同违法情节,确定了具体的处罚数额。           

  新的处罚标准除了对机动车驾驶人的处罚标准确定具体数额外,对非机动车、乘车人的处罚标准也进行了统一量化。如非营运机动车违反规矩载人的、以及对于违规乘坐非营运机动车人员等违法行为都做了明确规定,结合具体的违规行为统一罚款50元。

  这个新的处罚标准的推出,让我们联想起近期连续发生的交通伤亡事故: 

  8月29日凌晨6时许,沙漠公路105公里+300米处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一辆庆铃小货车与一辆乘有36人的客车相撞,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

  8月30日10时许,在乌市阿勒泰路木材厂附近,一辆空载大客车和一辆51路公交车相撞,造成公交车上40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6人伤势较重, 一人生命垂危。

  9月1日重庆交通事故,其中8车相撞 3人遇难。

  尤其下面的事故,值得我们深思:

  9月2日凌晨,重庆市大足县万古镇与国梁镇相连的公路上,发生一起重大汽车与摩托车相撞事故,造成5人身亡,其中一辆摩托车上的祖孙3人无一生还。遇难者正是在每人交费1.5元之后,搭上当地人杜世川驾驶的一辆农用三轮车,最终遇难的。

  祖孙三人为图省事选择搭乘三轮车,而农用三轮车主正是贪图块儿八毛的利益搭载多人,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根据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农用三轮车是不能搭载乘客的。车主敢于如此行事,既有其无视法律存在、利欲熏心的一面,同时还应看到某些相关法律条文自身规定宽泛,不易操作,不能深入人心的另一面。

  广西最新推行的处罚标准恰恰解决了上述问题:比原来的处罚标准更加细化和人性化。对农用三轮车非法载人的行为和乘坐的行为都明确规定了罚款金额。

  罚款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通过统一量化的罚款让群众明确知晓,此类行为是交通事故隐患,应该避免。与过去利用高度概括的词语,对某大类违法行为进行笼统界定的法规相比,广西出台的新规定在尝试着让每个交通参与者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尝试与探索,值得在更大范围进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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