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昌富信中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果只有第14条“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是较好理解和接受的。而该条例第16条第一项明确规定,“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此,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内容,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他进一步提供了化学工业出版社2006年出版的《工伤保险权益》一书的相关内容:由于以前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属于违反机动车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行为的行为种类太过繁杂,究竟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工伤,哪些行为不能认定为工伤,缺乏统一的标准。2005年8月28日颁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实体方面大幅度缩小了此方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种类,根据其第64条规定,只有“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的”两类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此在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从2006年3月1日起,只有因这两类行为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其他机动车事故如果不具有其他排除工伤事由,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就此,北京华泰律师事务所的王庆庆律师提出了相反的观点。她认为,当事人上班无证驾驶出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她表示,无证驾驶的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条明确规定,无证驾驶行为违反该法。但是无证驾驶的行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明确规定了处罚措施。从法理上讲,前者属于普通法,后者属于特别法,由于特别法要优于普通法的适用,也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当优先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无证驾驶行为,应当优先适用,进行处罚。
她进一步介绍,无证驾驶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通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这两种法律文书也都不应该作为劳动保障部门排除工伤认定的事由。
王庆庆最后表示,退一步讲,即便是无证驾驶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那也并不必然肯定只要是无证驾驶行为就不被认为是工伤。比如无证驾驶过程中被对方所撞受伤,在责任认定过程中,被交管部门认定为无责。这种无证驾驶的行为和受伤的结果就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仍然认定为工伤。
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委员会的秘书长王杰表示,他倾向于不认定上述行为是工伤。他认为,根据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位职工无证驾驶摩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法行为。并且我们不能对这种行为做狭义的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普通法对于这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提出了原则规定,《道理交通安全法》作为特别法对这些行为提出了具体规定,二者并不矛盾。王杰认为后者是对前者的补充,因此他认为无证驾驶的行为不能认定是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