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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25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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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生产 发生爆炸


  事故经过

  某花炮厂负责人郭某在2002年擅自在烟花造粒工房东侧7.4米处搭建了两间活动板房,作造粒工序的工具及杂品库房用。

  2003年4月,在市公安局和经济发展局对该厂进行开工检查中,郭某称那两间活动板房是造粒工序存放工具及杂品的库房,获得了同意开工的批示。但开工后,该厂为了超能力生产,继续将活动板房作为造粒工序的配药工房用,此后又在造粒工房的东山墙和新建的活动板房的西侧分别搭建了炸药的周转工棚和筛药工棚。安排5名工人从事称药、筛药、造粒、晾晒工作。6月3日中午工厂开始放假,配药工杨某、造粒工徐某等未按规定将配好的近15公斤亮珠药送到专用库房内,而是擅自存放在造粒工房,也未将剩余的原料退回原料库。 

  6月5日恢复生产后,配药工杨某、造粒工徐某带领配药工戴某、晾晒工陈某等到造粒工房进行称药、筛药、造粒、晾晒作业。徐某将戴某配制好的10公斤亮珠药拿到造粒工房内开始造粒。忽然戴某在筛药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引起爆炸,两间配药工房被炸毁,戴某当场死亡。正在进行称药作业的杨某被炸伤,接着临近的造粒工房也发生爆炸,里面的20多公斤亮珠药发生燃爆,将正在进行造粒作业的徐某、陈某烧伤。 

  事故原因  

  1、配药工戴某安全意识淡薄,违反烟花爆竹生产的“少量、多次、勤运走”原则,未按规定将每次配置好的拿到专用的周转棚内,违章在筛药工房内存放5公斤已配制好的亮珠药,在筛药作业过程中操作不当引起爆炸,这是造成此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造粒工徐某违反造粒工房内最大允许2.5公斤药量的规定,违章在造粒工房存放20多公斤的亮珠药。

  3、厂长郭某安全意识和法律观念淡薄,擅自在造粒工房旁搭建活动板房作为造粒工序的配药工房,后来又在造粒工房的东山墙和新建的活动板房的西侧分别搭建了炸药的周转工棚和筛药工棚,违反《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程》。 

  预防措施 

  1、企业要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的力度,作好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增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意识,杜绝超规模生产、超量储存、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行为的发生。

  2、各级管理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对生产条件和作业条件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必须立即予以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全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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