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从2008年下半年起,厦门市所有回收可再生资源的回收点都均需到经贸主管部门统一备案,并持证上岗。厦门市官方网站近日公布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办法》。办法要求,厦门市境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及其下属的回收站点、市场,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经营者向工商登记所在地的经贸主管部门统一备案。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下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包括回收站点、中转站和交易市场等经营网点或场所),由该经营者统一办理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备案手续。加盟市供销社绿色回收网点系统的经营者可由市供销社统一向市贸发局登记备案。
据悉,厦门市贸发局建立本市再生资源数据库,供交售者和监管部门查询。同时要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将备案登记证明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以备交售者和监管部门查询。(夏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