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应该抓住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的新机遇,准确运用好新的民事诉讼法,在业务经营管理工作中履行好维权职责,认真实践好新的执行时效制度,依法维护债权,确保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从而促进农村信用社经营的健康发展。
(一)要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加深理解。农村信用社要加强对新的民诉法知识的培训,促使员工基本掌握《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的变化章节和主要条款、全部内容,并用于业务经营工作实践活动之中。特别是要组织骨干力量,集中学习培训,做到以点代面。并且主动做好与法院部门的沟通联系工作,为农村信用社有效维护金融债权、收回不良贷款创造宽松环境与有利条件,促进信贷资产优化增值。
(二)要正确适用中止、中断。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目前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进行了规定。
(三)要正确起算时效期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问,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人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一审判决、裁定没有上诉的自诉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二审和最高法院的判决、裁定自送达之日生效;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四)要收集和保存时效中止、中断的事实证据。证据的形式多种多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有七种: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物证、档案、鉴定结沦、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原始证据的证明力-股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在实际生活中,书证和物证证明效力较大,容易保存,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证人证言证明力较低,随意性大,不宜过分依赖。
(五)要呼吁各级法院加大执行力度。近年来,由于农村信用社在依法维权的道路上常常遭遇“执行难”的问题,致使赖债、逃债、废债现象呈增多趋势,对农村信用社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不利影响。 本次民事诉讼法执行篇的修改,为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对解决农村信用社债权诉讼案件长期以来遭遇“执行难”的问题必将起到强大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条赋予了申请执行人以更大的案件执行管辖选择权,有利于较好地克服当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所受到的一些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从而有利于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产保全。
但是,金融债务执行案件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以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需要全体大众道德诚信意识的回归、法律意识的提高和对法律信仰的真正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