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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思美:加强保护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

本报记者 孙思磊

  新农村建设战略的推出和“新网工程”的实施,为我国供销合作事业发展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近年来,在供销合作社系统员工的努力和国家政策的支持下,供销合作社的自身实力得到不断壮大。但与此同时,围绕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的争议也日益增多,各种矛盾和纠纷日趋严重。如何妥善处理好供销合作社的集体资产,成为各级政府和供销合作社事业向前发展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希望国家有关部门能够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保护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促进我国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今年“两会”上,来自广东的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中央副主席、华南农业大学副校长温思美,向全国政协提交了一份名为《加强保护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的提案,呼吁国家保护供销合作社的集体资产。

  对供销社集体资产认识的三个误区

  “由于对供销合作社的组织性质认识上的模糊,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和民众在对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的处理上,陷入了误区,损害了供销合作社的集体资产。” 温思美委员在提案中指出。

  从现实情况看,对于我国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的处理上主要存在着三种误区。

  一是部分地方政府将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视同国有资产随意处置。有的将供销合作社直接与其他部门合并,将社有集体资产收为国有,或将社有集体资产纳入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辖范围;有的则以供销合作社经费纳入财政或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为条件,要求将社有集体资产改为国有资产;还有的供销合作社的网点和设施被随意拆迁,不予补偿。

  二是部分职工将社有集体资产误认为是职工集体所有的资产,要求全部量化到人。有部分基层社和社有企业职工以供销合作社参加了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为由,否认社有集体资产归农民社员共同所有的性质,否定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供销合作社出资人的权益,主张比照一般城镇集体企业将社有集体资产界定为职工集体所有,并要求在企业改制时将剩余资产全部分配给职工。

  三是部分农民以行使所有权为名要求分掉供销合作社的集体资产。近年来,时有农民社员以行使所有权为名,要求以社员股金比例,将供销合作社现有集体资产量化给农民社员个人或折成现金进行退股。 

  温思美委员表示:“这些误区,不仅造成了社有资产的流失,影响到供销合作社组织机构和干部队伍的稳定,也给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经济基础造成较大冲击,严重削弱了供销合作社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中优势与作用的发挥。”

  立法保护供销社集体资产

  “供销合作社作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组织,这一组织定位受我国宪法认可和保护,任何忽视供销合作社集体经济性质、随意处置供销社集体资产的做法都是违反我国宪法精神的。”

  “党中央、国务院对于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的政策是一贯明确的。在历次关于恢复和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的文件中,都明确指出,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坚持供销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温思美委员表示。

  “作为我国最大、组织体系最完整的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长期以来对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也仍然需要发挥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作用。因此必须对供销社的集体资产进行保护。”

  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的保护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规范。供销合作社历史比较久远,体制又几经变革,导致了人们对于供销社集体资产性质和中央政策的不了解,对社有资产的管理体制不清楚,进而对其集体性质产生了不认同、不承认。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的保护,在对社有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时,只能依据中央的有关文件,但这些文件对一些具体问题及新情况缺乏明确、细致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司法部门在审理过程中将其作为审判依据存在较大的困难,从而导致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温思美委员在提案中建议,党和国家对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的相关保护政策,应该上升为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范性规定,明确供销合作社的集体资产归全体社员共同所有,不能简单地量化或分掉,必须要用于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促进供销合作事业更好更快发展,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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