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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社改革必须建立现代产权制度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 张包平

  我国的合作金融包括省联社的体制问题,已经不是修修补补、管多管少的问题,而是必须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也就是进行产权制度改造。省联社也不是功能转变的问题,而是要资本人格化、要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解决原动力的问题。

  农村信用社成立50年以来,为解决长期困扰其发展的种种问题,已历经数次改革。2004年宁夏农村信用社以市县为单位统一法人社改革以来,各项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体制和机制问题的缺陷仍然没有解决。

  省联社按照省级政府授权,行使“管理、指导、协调、服务”基层农村信用社的行政职能。省级联社原本是建立在社员制基础上,资本金来自于各家社员联社,管理人员也由各家社员联社联合选举。然而在实际运行中,省级联社控制了各家市县联社的人事权和重大管理决策权,使得省级联社更像是各家基层农村信用社的“总部”。尽管社员市县联社投资设立了省联社,但市县联社的经营与运作仍然是“民有国营”,并没有形成拥有恰当激励、实现良好管理与治理的金融机构。其中一个原因,在于没有战略投资者,投资者“在位不到位”,使得没有投资人拥有能力及意愿介入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制止案件发生和资产损失。治理层面的缺陷也导致了经营层面的问题。

  原动力核心是产权

  农村信用社改革需要解决原动力问题,所谓原动力是指企业严格管理、加强内控、防范风险的内生的原始的动力。内生的原始的动力就是不需要外部要求,企业内部就存在着严格管理、防范风险的力量。在投资人缺位没有原动力的地方,社员代表大会几乎都是形同虚设,监事会也没有承担起相应的职能,理事会和经营层是“有权力没责任”,就可能形成“内部人控制”。因此,农村信用社要想取得改革成功,必须解决一个原动力的问题。原动力的核心是产权,有什么样的产权,就有什么样的法人治理,就有什么样的经营机制。通过分析农村信用社的主要利益相关人,就可以得出明确的答案。

  农村信用社第一个相关人应该是社员股东。而当前社员股东更多追求的是“贷款最大化”。“入股1000元,贷款3万元”,从经济利益来判断,即使农村信用社破产清算,社员股东可以尽得收益2.9万元。实际上很多社员股东在农村信用社只有“名义资本”。经济利益决定立场,社员股东对农村信用社是“无法负责、无人负责、无心负责”。

  农村信用社第二个相关人是职工。现有体制下,职工追求的是“福利最大化”,都希望能多发点工资、奖金,多搞福利,农村信用社的长远发展是摆在第二位的事情。

  第三个相关人是政府、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虽然政府和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心农村信用社,但这只是外因,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如果作为内因的社员股东和职工不关心农村信用社,政府、银监会、央行再关心农村信用社也是枉然。

  最后一个相关人是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者。农村信用社如果找到一个有觉悟、有能力的经营管理者,农村信用社就能发展,相反,农村信用社就遭殃。这就是农村信用社有好有坏的原因。但是,由于职业经理人市场不成熟,有觉悟的经营管理者如果不能迎合职工的“福利最大化”倾向,这个有觉悟的经营管理者就很难在农村信用社长久工作下去。

  农村信用社如果不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就不会有原动力。如果没有原动力,没有有效的利益相关人关心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就不可能长远发展、防范风险。有人说农村信用社的相关人还有储户、存款人。但是存款人对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是不应该负责任的。如果农村信用社主要的相关人不关心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或者无力关心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农村信用社就难以健康发展。这就是农村信用社需要原动力的理由,也是农村信用社机制体制必须改革的原因。

  现代产权改革势在必行

  按照现代产权制度建立起来的股份制企业,股东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构成了企业管理的原动力。按照“入社自愿、民主管理、一人一票、自担风险”的合作制原则建立起来的合作制企业,社员要求改善服务、追求服务最佳化则构成了合作制企业的原动力。我国农村信用社已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制,故缺乏原动力。没有原动力的企业,严格管理、防范风险就只能是美好的愿望。国家已经为农村信用社支付了不小的成本,现在农村信用社案件不断证明了这一点。

  我国的合作金融包括省联社的体制问题,已经不是修修补补、管多管少的问题,而是必须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也就是进行产权制度改造。省联社也不是功能转变的问题,而是要资本人格化、要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解决原动力的问题。

  农村信用社由于没有原动力,法人治理结构流于形式,而省联社对社员联社进行管理,既缺乏法律基础,又难以奏效。另外,国家对金融机构的反向激励,使得农村信用社仍被认为是由政府提供隐性担保的金融机构,因此,对于经营失败的农村信用社难以实行破产关闭。

  在现有体制和机制情况下,农村信用社难以真正走上可持续经营的道路,国家也难以摆脱为农村信用社“买单”的责任。而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给农村信用社未来的发展前景带来更大的不确定性。解决这些问题有赖于农村信用社机制与体制的彻底改革。这是农村信用社改革紧迫性。

  改革之后的农村信用社,投资人到位,将成为一家实现有效治理和管理、具有较强盈利能力又保持资本充足、满足既能持续地向农村客户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又能够取得可观商业利润的金融机构,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为纳税人和农村信用社彻底解除最后的财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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