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信社的内部审计归属监事会工作范畴,其工作核心是对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审计,是农村信用社自我监督、主动防范、查错除弊、规避风险的一项重要工作。随着农村信用社系统风险控制能力、法人结构治理的不断完善,如何处理好县级联社内部审计部门与经营班子及外部监管的关系,进一步完善信用社内审监督管理体系,落实信用社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使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确保各项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稳健发展,已成为当前农村信用社内审监督管理工作的迫切问题。
联社内部审计是保障经营班子规范业务操作,落实各种责任,真实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助推器,同时也是外部监管掌握确切信息、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环节。联社的内部审计与经营班子、外部监管的关系,本质上都是为了促进农村信用社的稳健经营。可以说,三者的关系不仅是紧密的、相辅相成的,而且最终目标都是一致的。
与经营班子的关系
县级内部审计部门的立足点是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按照“精干高效、责权分明、统一管理、全面监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垂直管理、上挂下查”的稽核管理体系,直接向理事会负责和报告工作,从而帮助最高管理层更好地履行职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干预。内部审计与经营班子是既实施监督又提供服务,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关系。
县级联社内部审计部门一是按照法人结构治理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确“三会一层”职能职责分工,落实理事、监事和经营管理层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二是“三会一层”要规范决策组织和落实决策程序,把决策人的职务行为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透明度,杜绝超权限、逆程序等违规决策行为。同时要充分发挥理事会、监事会下设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风险监测、风险转化和风险责任约束机制。三是充分发挥监事会职能,建立常规审计、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经营管理层要建立经营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与外部监管的关系
县级联社的内审部门可以说是农村信用社内部的执法监察部门。这里所说的外部监管部门,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局和行政执法的部门,作为农村信用社的审计部门,与外部监管相比,虽然在检查手段和服务的对象方面有所不同,但在审计方法、审计程序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而且本质上都是为了促进金融业的稳健经营发展。
县级联社内部审计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效益性和安全性,而外部监管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金融业的信心。我们知道,联社的效益和其所面临的风险状态是密切相关的,和整个金融市场环境的稳定和公众信心是分不开的,同样,联社利润的持续增加和安全营运,亦有利于整个金融业的稳定,有利于增强社会公众对整个金融市场的信心。所以,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管的目标从本质是讲是有着必然联系的。
县级联社内部审计本身就是内部控制的一部分。内部审计可以帮助监管当局有效地提高监管效率,监管当局可依据内审部门的审计结果来识别联社的潜在风险,但这必须建立在县级联社内部审计结果的真实有效的基础之上。从这一层面讲,只有联社内审部门真正做到地位独立,审计范围全面,审计结果真实有效,并及时反馈,监管当局才能充分运用这一审计成果,来识别和评价联社的风险程度,从而提高监管效率。
政策建议
(一)切实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有效性和专业性。只有联社赋予内审部门特殊的地位,使其真正运用法律法规的权力去解决和处理问题,才能提升内审的功能,使其结果更有价值,才能更好的支持经营班子。
(二)联社管理层应重视对内审部门的监管。定期与审计部门沟通,了解其内部审计职能运行情况,定期对内审部门进行检查,对内审的审计计划、工作底稿、风险评估、审计报告等情况进行评价,判断内审的工作质量以及内审部门是否能满足联社当前业务规模和风险水平的审计需要;评价内审部门发现问题的反馈、整改的情况,判断内审工作是否合乎理事会和监事会的要求,是否最终实现了应有的效果。通过以上各种方法,对内审部门工作做出总体的评价,促使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有效提高。
(三)建议监管机构颁布有关信用社内部审计的规定或指引性文件,规范信用社内部审计制度建设以及内部审计监管的外部行为。通过规范联社的内审架构、职能和目标,使联社与联社之间的审计报告更具可比性,其审计结果更接近监管目的,为监管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四)县级联社内审部门要保障农村信用社的权利不受侵犯。一是联社内部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必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生活作风正派,在代表联社行使稽查职责时,敢于揭露被查单位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二是积极主动地接受外部监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三是在工作中,内审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汇报工作,沟通、协调好关系,使自己能够站在一定的高度,妥善解决好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