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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误区

朱文利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实行至今已过去了七个年头,它的实行不仅是银行日常工作的规定,而且有力保证了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真实地维护了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侦破案件、惩治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党和国家挽回了无法估计的损失。但对于这个制度,有些金融机构在理解和执行上存在着一定的误区,对存款账户实名制有些方面有着错误的理解。

  误区一:居民户口簿不能作为16周岁以上中国公民的实名证件。

  有些金融机构认为,居民户口簿不可以作为16周岁以上中国公民的实名证件,因此拒绝为客户开立储蓄存款账户,这种做法是不对的。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公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五条关于实名证件的规定,第一项指出“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第二项明确指出,“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从这里看,户口簿只适合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

  但是,2000年4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通知中明确地指出“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在有关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除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外,还包括户口簿、护照”。因此居民户口簿是中国公民的实名证件,它适合中国所有公民。

  误区二:证明不能作为实名证件,因此只凭证明不能开立存款账户。

  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证明的确不能作为实名证件,但是证明可不可以开立存款账户呢?2001年4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中,专门提出了对于极少数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又不能提供户口簿的边远农村居民要求开立储蓄账户,储蓄机构经办人员应要求其提供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身份证明,经核实后,可以为其开立储蓄账户,但该账户在补办实名登记之前,其存款余额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储蓄机构经办人办理业务时,应告知存款人在三个月内向本机构提供居民身份证,并补办实名登记。

  补充通知同时对于离开户口所在地外出就读的16周岁以下学生,既无居民身份证又不能随身携带户口簿,要求开立储蓄账户时,储蓄机构应要求其提供学校证明及本人学生证,登记学校出具的证明且留存附于存款底单后,并提示开户人该账户在办理实名登记处前,存款余额不能超过1万元人民币。因此,在上述条件下村委和学校开具的证明虽然不是实名证件,但也可以为开户人先开立储蓄存款账户。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已经实施多年,只有严格按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及它的补充意见的通知精神,金融机构办理开立储蓄账户业务时,才真正能做到维护广大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机构的利益,维护国家的利益。

  点评:国家为保证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业务顺利开展,在行业内推出了不少的规范、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规范、制度执行陷入了误区,不仅没有方便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反而为业务开展增添了障碍。如何避免和纠正这种误区,值得引起金融机构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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