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生命是第一需要,生存是第一法则,这是世界上很多国家普遍确定的立法原则,更应该是我国所应遵循和确立的宗旨。因此无论是我们的安全生产立法,还是安全生产实践,都应牢固确立以人为本、生命第一的基本理念。同样,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法规研究一处处长关彬枫也告诉记者要想减少事故的发生率,首先就要提高企业“以人为本”的理念。
另外,关彬枫认为当前我国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有一种不良现象,就是政出多门、职责交叉、多方负责、监管不力、惩处不严,这种现象和当前我国的安全生产法有密切的关系。他认为目前的《安全生产法》如果从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及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讲,它具有经济法的色彩。但如果从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意义上讲,它又属于社会法、劳动法的范畴,是劳动法体系中的一部重要的基础性法律。所以,他建议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劳动安全卫生法》,理顺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所涉及的劳动、安全监察、卫生与工会、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
企业:利润高于违法成本
关彬枫认为,有些企业主之所以敢于违反法律进行生产,就是因为他们认为生产所获得的利润远远高于违法所付出的成本。正是这样的思想和追求利润的本性促使一些企业老板为了降低成本,尽可能地减少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投入,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法规的培训,不履行告知生产的危险性、有毒有害性的义务。如果对此不加以问责和追究,就会形成现实生活中对人们行为方式的误导——违法而无须承担责任或者是承担很小的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甚至鼓励了企业老板忽视职业安全的必要性,拿劳动者的生命当儿戏。在这方面,外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即让企业“死不起人”。提高违法企业的违法成本,要让企业知晓高额的赔偿将会导致自己破产,使其作为经济组织重新审视自己的经济行为。
政府:失职责任难以追究
事故频发也和当地政府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去年,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提出,必须要严厉打击官煤勾结等现象,据有关权威人士介绍,其实除了官煤勾结之外,有的地方政府的不作为或者是监督检查失职也是导致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过程中,片面注重经济指标,忽视了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忽视了基本劳工权益的保障。在干部考核中只注重GDP指标的完成,与其政绩无关的事情漠不关心。导致企业安全生产无序、失范,以致事故频繁发生。而除个别重大或严重违法的情况外,相关行政人员的责任却难以追究。这种严重的、普遍的问责缺失,对于受伤害的工人来说显失公平,而从制度上来看则是一个极大的缺陷。
健全安全生产问责制
当前我国各类伤亡事故及职业病伤害处于历史高发期,这里面固然存在着各层次的体制、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原因,但是,未能建立健全各类相关主体的问责制并严厉惩处则是我国工伤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关彬枫说:“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问责制,加大惩处惩罚力度,严格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由于当前我国的安全生产法规依然处于探索阶段,没有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当事人制定足够形成威慑的严厉制裁,所以他认为应该继续完善安全生产法规,一方面加大追究对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加大对在安全生产领域内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罪和渎职类犯罪的追究惩处力度。只有让相关的事故责任人付出较高的成本,才有可能让人们注意预防和制止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