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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根据安全生产法判决的重特大事故


  《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颁布至今已经五年了,为了加强安全生产法的学习,许多企业举行各种各样的学习活动。图为安徽省亳州市举办的安全生产警示日万人签名活动。张延林 摄

  广东兴宁大兴矿难

  2006年2月,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梅县人民法院、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对导致123名矿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700余万元的梅州市大兴煤矿特大恶性透水事故案作出宣判,分别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等罪名判处兴宁市安监局原副局长赖新泉、兴宁市煤炭局原副局长曾锡良等4名被告人六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以玩忽职守罪对其他对矿难负有一定责任的12名国家机关原工作人员分别判处相应刑罚。 

  同年12月,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对兴宁市大兴煤矿重大责任事故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曾云高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和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万元;被告人曾繁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和偷税罪等罪名,分别判处曾文坤等其他16名被告人七年至一年零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或并处罚金;以非法采矿罪、单位行贿罪、偷税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单位兴宁市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罚金8800万元。 

  吉林蛟河吉安矿难

  2006年12月,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对造成30名矿工死亡的蛟河市吉安煤矿重大责任事故案作出宣判,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曹会杰、曹会忠、刘金成、封国宝、李云鹏、孙信元等6名被告人七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新疆阜康神龙矿难

  2006年11月,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造成83名矿工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00余万元的阜康市神龙煤矿特大瓦斯爆炸案作出终审宣判:以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判处姜金鹏有期徒刑六年,判处刘君波有期徒刑五年,判处任彦禄有期徒刑三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刘广友有期徒刑五年,判处周福平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苏金都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3·29”京沪高速重大液氯泄漏事故

  2006年2月,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康兆永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王刚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抗诉,被告人康兆永、王刚也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法院查明,上述两名被告人酿发的“3·29”京沪高速公路重大液氯泄漏案,导致29人氯气中毒死亡,450多人中毒住院治疗,1800多人门诊留治,1万多名村民被迫疏散转移,近9000头(只)家畜、家禽死亡,2万余亩农作物绝收,累计经济损失约2000余万元。

  河南郑煤集团太平矿难

  2006年2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导致148名矿工死亡、35名矿工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35.7万元的郑煤集团太平煤矿重大瓦斯爆炸案作出终审宣判,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贾江华、景永振等4名被告人七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广西浦北特大烟花爆炸事故

  2005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造成37人死亡、53人受伤的广西浦北县“10·4”特大烟花爆炸案作出终审宣判,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马德忠有期徒刑七年,判处马劲有期徒刑五年,判处黄秀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山西繁峙义兴寨矿难

  2004年1月,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造成38名矿工死亡的繁峙县义兴寨金矿特大矿难案作出宣判:被告人石新泉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殷山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人王建勇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舒仕兵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杨海龙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王全全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辽宁铁岭昌图特大爆炸案

  2004年12月,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造成36人死亡的昌图特大爆炸案的两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发生爆炸企业的董事长陈继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和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死刑;总经理尤涛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重庆开县“12·23”井喷事故

  2004年9月4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开县“12·23”井喷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钻井十二队原队长吴斌等6名被告人被控重大责任事故罪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处六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一人缓刑。2004年12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贵州水城木冲沟煤矿瓦斯爆炸

  2003年7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贵州省水城矿务局木冲沟煤矿因瓦斯爆炸造成井下工人162人死亡、37人受伤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作出终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冯平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徐世松(副矿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金世成(副矿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张金泉(安全员)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张家文(救护中队党支部书记兼技术员)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王佳顺(救护中队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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