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棉花收购资格认证≠放任收购
为加强棉花市场监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10月10日对《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对棉花收购原则上不再实行资格认定,但提高了棉花加工资格的准入门槛。明确提出要按照“放开收购,管住加工,符合规划,允许过渡”的原则进行。
业界认为,新办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棉花流通,打破地区封锁;亦有利于淘汰一批规模小、设备差的棉花加工企业,实现棉花加工业的升级换代,促进产业升级和规模化经营。
新规旧则大不同
从1998年我国棉花市场逐渐放开以来,在棉花市场不断发展的同时,我国棉花流通体制改革也在不断深入。2001年9月12日,为了加强棉花市场管理和规范棉花流通秩序,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办法》,对棉花市场准入条件和棉花市场的主体行为进行严格的规范。这成为中国棉花产业发展史上一个里程碑。
此次发布的《办法》中规定,棉花收购和加工企业必须在有关部门取得资格认定后方可从事棉花收购和加工业务。并对取得棉花收购资格的条件,从收购场所、资金、环境到人员都做了详细规定。取得棉花加工资格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与棉花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2)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仓储和消防设施;(3)在生产线上使用的主机设备、配套设备、生产工艺和主要技术要求及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等七条。
在该办法延用5年之后,国家对《办法》进行修订,并于2006年10月10日公布实施,更名为《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新《办法》对棉花收购原则上不再实行资格认定,但在第二十六条规定,棉花收购者不得有“不明码标价收购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收购棉花、提供虚假信息或误导性宣传、与交售者有收购合同或协议而拒收或限收棉花”等其他违反国家质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发生。在此条规定中新《办法》明确取消了老《办法》中“未经备案核准不得擅自设点收购棉花”的规定,增加了必须明码标价的内容。
但在取消棉花收购资格认定的同时,大大提高了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门槛。要取得棉花资格认定前提条件,是该企业必须出具当地棉花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证明。另外,必须是在此办法出台之前已经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证书且依然有效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其次必须是已经纳入全国棉花加工业生产设备(压力吨位400吨及以上的打包机及其辅助设施等)更新改造规划。
而在当地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出具的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证明中,新《办法》又具体对老《办法》中规定的“在生产线上使用的主机设备、配套设备、生产工艺和主要技术要求及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的内容进一步明确,新《办法》明确规定,申请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必须“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压力吨位400吨及以上的打包机、自动取样、称重装置、条码信息系统等设备,并具备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轧花工艺和设备”。
新《办法》还对棉花加工企业的审查、处罚等方面作了修改和完善。从新老两个《办法》的对比解读中,我们不难发现新《办法》的主要特点:一是取消了棉花收购资格认定,严格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制度;二是把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证明作为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必备条件之一;三是规定对获得棉花加工资格的企业每年要定期复查;四是明确了资格认定审批程序;五是进一步明确了棉花加工企业的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企业违反了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
放开并不代表无约束
虽然新《办法》明确取消了棉花收购的资格认定,但《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棉花收购者的质量义务没有变。就是说,从事棉花收购必须按照《条例》规定,履行棉花收购应尽的质量义务,即“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应当建立、健全棉花收购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具备当年的棉花品级实物标准和棉花质量检验所必备的设备、工具;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它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所收购的棉花超过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应当进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保证棉花质量。棉花经营者应当分类别、分等级置放所收购的棉花。”同时,棉花收购者还应当遵守2002年国家发改委、国家经贸委、农业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质检总局下达的第24号令。其中第五条要求棉花收购者应严格按国家标准收购棉花。
鉴于棉花收购对确保棉花质量的重要作用,所以放开棉花收购后,国家并没有对棉花收购者的质量义务进行调整,也没有废止国家五部委下达的24号令。对不履行棉花收购质量义务和第24号令的,相应的处罚除不再对无收购资格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外,其他也未作调整。
棉花收购放开后,根据《条例》规定,对不能履行质量义务和不遵守国家五部委24号令的收购者“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天津棉花协会秘书长赵鸿延认为,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管任务不是放松了,而是加强了。
放开加剧竞争
近年来我国棉花企业增长很快,而越来越少的棉花企业不再直接参与收购,而是把主要精力转向加工。赵鸿延认为,随着我国正在推行的棉花加工业的设备更新改造,棉花加工企业的数量将在五年内大幅度减少,如不适时放开棉花收购,又势必造成棉农卖棉难的新矛盾,也不符合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初衷。放开棉花收购是促进棉花收购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形成棉花收购加工合理布局的有效途径。鉴于棉花收购是确保棉花质量的重要基础,而且从事棉花收购是需要一定技术水平和设施、场地条件和质量意识的,因此彻底放开棉花收购后,应随之建立起对棉花的市场和质量监管的有效机制。
山西一家棉麻公司的负责人表示,在棉花市场放开之前,生产和价格都由国家控制,统一收购部分占到当时流通市场的90%。当时的供销社系统所属的棉麻公司日子非常好过。在棉花市场放开之初的几年,国内的棉花市场相对封闭,供需基本平衡,棉花进口量不大。棉花企业收购后,一般会出现价格上涨,有利润可赚。另外棉麻公司同时经营国家和地方棉花储备,每年也会有相当一部分利润。但随着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棉花进口量也越来越大,国内、国际市场价格逐步接轨,棉花企业“收上来就涨,卖出去就赚”的“好日子”也一去不复返。另外,2003年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成立,棉麻公司经营储备棉职能也被取消。现在国家放开收购资格,从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棉花收购环节的竞争,在短期内可能还会出现收购混乱的局面,同时也使棉花企业在棉花收购环节的利润出现折扣。但放开收购资格是棉花产业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流通体制改革的一个必然趋势。棉花企业不能再怀念以前丰衣足食的日子,必须学会在竞争中生存。
彻底放开棉花收购,还意味着禁止外资进入收购市场的“保护伞”消失。新《办法》公布后,部分棉花业内人士在担心棉花市场短期内出现混乱的同时,也在担心着外资的进入。河北沧州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放开收购环节意味着有更多资金进入这个行业,尤其是实力雄厚、经验丰富的外资企业可以直接参与国内棉花购销,国内棉企面临考验。
据了解,2005年国家有关部门已经陆续对四家外国独资棉商发放了允许收购中国棉花的执照,其中包括路易达孚和威尔兄弟等国际知名棉花企业。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随着棉花收购市场的全面放开,国内棉花流通企业,尤其是国有大型企业,必须抛弃落后的经营理念,学会使用包括期货市场在内的各种对冲风险的手段,稳步经营,才能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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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我国棉花收购加工是紧密相连的,在棉花经营放开前,由供销社统一管理,产棉区、县棉花收购企业多于加工企业,采取多点收购、统一加工,这样既可方便棉农售棉,又可减少设备投资,控制加工能力的闲置,也便于棉花加工质量的管理。2001年我国棉花市场放开后,彻底打破了由供销社所属棉花企业垄断经营棉花的这种传统模式,逐步建立起了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新的棉花流通体制。由于棉花放开后的收购加工企业准入门槛低,棉花加工利润又远大于棉花收购,再加上棉花收购加工主体的多元化,难以形成有约束力的统一管理,在收购加工利益难以合理分割的情况下,致使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迅猛增加,95%以上新增棉花企业都具备收购、加工两项资格。而单纯的棉花收购企业开始大量萎缩。少量保留的棉花收购企业,也大多只需要收购资格,便于取得农发行贷款和异地参与收购。
由于棉花收购加工企业数量的迅猛增加,导致棉花资源日趋紧张,籽棉收购竞争加剧。近两年又出现了单纯从事棉花收购的人员,参与到棉花收购队伍中,不但加剧了籽棉收购市场的混乱和无序,而且降低了棉花质量,浪费了棉花资源。突出表现在混等混级收购,不对异性纤维加以起码的管理,收购超水棉等质量违法行为,更为严重地是淡化了棉农、棉花企业的质量意识,比如在收购中根本不进行异性纤维的把关排除工作,而把混有异性纤维的排除工作完全推给加工企业就是明显的例子。 (赵鸿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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