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政府继续补助县级社基本支出经费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新疆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关于县级供销合作社人员经费财政专项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72号)有关规定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度县级供销社基本支出经费(第一、二批)预算的通知》(新财建[2014]208、424号),近期继续补助下拨克州三县一市供销合作社2014年基本支出经费103万元,补助后的三县一市供销合作社基本支出经费为301万元,其中阿图什市56万元、阿克陶县社107万元、阿合奇县社72万元、乌恰县社66万元。据悉继续补助2014年经费结合县级社机关2013年12月31日在职人员人数、工资支出标准、公用经费支出标准等情况确定的原补助额度及地方津贴补贴改革后津贴标准确定的2014年补助额度。自治区继续补助县级供销社经费,为县级社机构的稳定性和为农服务作用的发挥,以及供销合作社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奠定了坚实基础。

 

(责任编辑:谭思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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