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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办银行:门槛低了 监管严了

降低的门槛:

    取消对不良贷款占比和资本充足率的规定

    取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筹建开业延期的审批

    取消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申请条件

    取消部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批

更严的监管:

    增加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组建农商行的要求

    增加开办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要求

    增加开办信用卡发卡和收单业务的申请要求

    增加并购重组高风险农信社的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的条件

 

  3月19日,银监会正式发布并实施第4号令《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在内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组建、分支机构设立、业务范围及人员任职等,重新进行了规定。

    早在去年10月,银监会公布了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很快一石击起千层浪,当时甚至出现了“自然人可以开设农商行”的政策误读。

    相较于该《办法》的旧版本——2008年第3号令,最大亮点在于简化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组建程序,且降低了部分机构的审批门槛。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此举意在释放农村金融资本。

    正如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所表示的,“此举旨在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行政许可条件、标准和程序,释放机构经营活力,增强金融创新动力。”

    这才是此《办法》的意义所在。

    门槛更低了

    降低这些农村金融机构的门槛,意在填补农村金融空白。

    消息一出,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姜立新便表示了极大兴趣。

    “农村商业银行的设立取消了很多审批条件,放低了准入门槛。”他举例说,“取消了不良贷款占比和资本充足率的规定,这使得农信社改制为农商行也更为容易。”

    “其实,现在农信社的不良贷款率大都能满足原先的审批条件,但是,这表明了监管层降低准入门槛的意图。”他很快补充道。

    但是,对于西部某家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来说,取消不良贷款占比的规定却相当有现实意义。

    “对我们来说,不良贷款占比和资本充足率就是‘农改商’的拦路虎。”上述联社的工作人员告诉《农村金融》周报记者。

    同时,对分支机构的设立,以及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新型中小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同样放宽了条件。

    “过去金融机构在支持‘三农’发展方面有严重的不足,分支机构,网点、产品和‘三农’金融需求之间有很大的差距,降低门槛以后,可以激活市场的活力,释放民间资本的能量。”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信息部部长徐洪才认为降低这些农村金融机构的门槛,意在填补农村金融空白。

    “放宽村镇银行在乡镇设立支行的条件,将设立支行的年限要求由开业后两年调整为半年,利于加快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网络,提高金融服务均等化水平。” 中部一家农村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也认可这一观点。

    有专家分析说,放宽村镇银行在乡镇设立支行的条件,正是体现了监管层鼓励村镇银行向基层延伸、多服务“三农”的意图。

    此外,新《办法》对审批流程的简化,也被农村金融机构看作是监管部门提高效率的明确信号。

    “新《办法》进一步优化了项目审批流程,简化准入条件,最大限度地缩短行政许可链条,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如简化了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的组建条件,下放部分机构、业务和高管人员审批权限,为申请人提供快捷高效服务。” 上述工作人员说。

  监管更严了

    “该放的权坚决放开到位,该管的事必须管住管好。”这正是银监会的态度。

  然而,降低门槛,并不意味着监管放松。

    “例如,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农商行发起人,增加了‘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条款;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并购重组高风险农村信用社来组建农商行的,该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的规定;还有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的入股比例规定等,都意味着监管部门对风险的控制意识。”上述农村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介绍说。

    “该放的权坚决放开到位,该管的事必须管住管好。”这正是银监会的态度。

    “新《办法》对农商行设立分行及专营机构的资格要求更加严格,增加了注册资本金、不良贷款占比等要求。”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杜晓山认为这实际上对农商行的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风险底线。减少行政许可管制,只是表明银监会将监管重点从事前审批转向过程监管和事后监督。”有业内人士分析说。

    在新《办法》中,对风险的防范是全面而细致的。

    对于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办法》中就详细规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且要求“具有有效的反洗钱制度”。

    “新《办法》对专营性业务的要求从严,体现了审慎的监管态度。”南部一家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强调了“审慎”二字。

    例如,《办法》将农商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分为了两类——基础类资格和普通类资格。原先符合旧《办法》中开办资格的,如今只属于基础类资格,并且要求增加“具有处理法律事务和负责内控合规检查的专业部门及相关专业人员”,以及“熟悉套期会计操作程序和制度规范的人员”。至于普通类资格,更是在基础类资格上再添5条,不可谓不严格。

    另外,在增加信用卡业务的同时,也增加了资本金要求:开办信用卡发卡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且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开办信用卡收单业务,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设定资金门槛并不意味着监管机构不支持金融机构做这个业务,只是实力太弱的金融机构不可以做。”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说。

    适用性更强了

    与时俱进的同时,《办法》也为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指明着方向。

    《办法》中的监管要求其实与当前金融环境的发展同步。

    例如,有鉴于目前信息科技技术在金融业中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办法》在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村镇银行的准入条件中,明确表明要“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这些增加或变动的条款更适合目前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状况。”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姜立新举例说,“比如说董事任职资格许可条件的变化就可以说明这一点,新《办法》将独立董事(理事)在同一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任职时间上限由原来的3年延长为6年。”

    “任职时间的延长有助于独立董事(理事)深入了解企业情况,更有利于独立董事(理事)发挥其管理上的职能。”中部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认为。

    与时俱进的同时,《办法》也为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指明着方向。

    从今年的一号文件到全国两会,强化金融机构对“三农”的服务都是其中的重点。此次新《办法》中同样对农村金融机构强调了这一方向。

    “新《办法》将支农服务监管要求全面嵌入行政许可,实行准入正向激励,督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增强‘三农’战略规划能力。”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的一位工作人员这样描述了他眼中的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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