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生产企业税负可按物耗率测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对土壤进行耕翻整理的机械,包括机引犁、机引耙、旋耕机等,均属于农机的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因此,农机只能在批零环节免征增值税,生产环节不能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货物,税率为13%。也就是说,销售农机适用13%的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规定,农机零部件不属于本货物的征收范围。农机配件不属于农机范围,不适用13%的税率,因而农机生产企业购进农机配件的税率为17%。

 

(责任编辑:谭思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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