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正规金融的融资创新现状及政策建议

   改善农村正规金融的融资现状,是畅通“三农”经济血脉、推动金融资源要素向农村配置,不断拓展金融支农、助农、强农和富农渠道的重要措施。近年来,金融机构通过扩大抵押担保范围、引入担保机制和专业保险机制,较好地实现了风险管理的多元化、专业化,有效降低了“三农”贷款的风险。

  改善农村正规金融的融资现状,是畅通“三农”经济血脉、推动金融资源要素向农村配置,不断拓展金融支农、助农、强农和富农渠道的重要措施。笔者在分析当前农村正规金融融资创新现状的同时,针对实际问题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创新现状

  近年来,为解决农村融资难问题,全国各省市积极探索农村融资创新,取得了一些宝贵经验,推进了农村金融产品的系列化、组合化和差异化发展。

  (一)信用结构的复合化趋势

  伴随着农业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发展,农村中传统的以亲缘关系为纽带的人际交往网络、以个体分散决策为基础的日常投资和生产方式、以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从而天然排斥商业化市场的运作机制逐渐被打破,相应的农业产业链条不断分化出多种专业环节、多个微观主体,并通过契约化交易形成紧密的利益联结体。与传统农业条件相比,农户和农业企业不再是封闭独立的经济单元,而是产业链条上的专业区段和环节,农村融资的信用结构也在过去单一的信用主体结构基础上,逐步扩展为多个主体的信用联合结构,从而大大提升了农户和农业企业的信用条件,扩展了融资的信用空间。

  1.农业产业链封闭贷款模式。在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广泛形成了“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等多种农业产业组织模式,使得农业生产过程中的产、供、销等各个环节、各微观主体有机地连接起来。金融机构通过对农业产业链条上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有效控制或对有实力关联方的责任捆绑,将银行信用有效注入产业链中的核心客户及其上下游企业、农户,使得农户的信用得到有效保证和放大。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农户专项封闭贷款模式。金融机构为农户提供种养殖信用贷款,解决其购买种子、种畜、饲料等生产资料的资金需求,同时依托其采购、生产和销售等环节中的相关企业和单位,对信贷资金的使用和回收实行封闭管理,既克服了市场波动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问题,又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满足了农户贷款需求,并保证了贷款安全。如山东等地成功实践了生猪封闭贷款,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二是农业企业贷款+商业信用模式。金融机构向组织生产种子、种畜、饲料等前置环节的企业发放贷款,由这些企业通过赊销等商业信用形式解决农户生产资金,并在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中实现信贷资金封闭运行,解决了农业生产资金供给问题。如山东德州临邑金锣集团上下游关联企业的“金融机构+担保公司+饲料企业+种畜场+屠宰加工企业+协会农户”的六方合作机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信用共同体”模式。信用共同体是由金融机构、融资方(农业企业、农户等)与有关管理机构或组织(专业合作社、农经部门等)依据一致通过的章程或协议共同组成的合作多赢的信用模式。信用共同体在农村地区的运用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农户联保+专业合作社担保”模式,即专业合作社以入股合作社的注册资金为社员提供贷款担保,借款人与取得社员资格的其它2户(含2户)以上的社员组建贷款联保小组,并各自以贷款额的一定比例缴纳风险保证金,共同作为第二保证人,与第一保证人(合作社)签订保证合同,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发生逾期损失贷款时,参与联保的社员共同以其风险保证金承担保证责任,专业合作社则以第一担保人的资格承担最终保证责任。这一方式在保证银行贷款获得双重保险、农户的信用得到有效提升的同时,相互之间的信用监督也较过去的农户联保更具有约束力。这一模式在浙江省嘉兴市已有较为成功的运用。二是由金融机构、农业经济管理办公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民组成信用共同体。金融机构依据《信用共同体章程》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贷款,并对符合条件的组织给予利率优惠。农村经济管理办公室组织建立并管理信用共同体担保基金,审核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贷款申请,以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按《章程》规定缴纳担保金,向农业经济管理办公室提交贷款申请,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并按时还款,这种实际上建立若干“联保体”的模式,有效地提高了农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能力。

  3.生产组织形式创新贷款模式。主要是“公司+公司”贷款模式和“公司+专业合作社”贷款模式。前者是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上的附着物折资入股,按照公司制形成农户公司,后者以土地、技术、资本、物资等入股,按照股份合作制组建农村专业合作社,两种组织形式均以法人主体身份,与农业龙头企业签定收购合同,形成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的产业链,并以此申请贷款。龙头公司对农户公司或专业合作社实行包括统购产品的最低保护价、最低分红承诺、贷款担保等在内的扶持措施,并在技术、原材料供应、劳动力、信息等方面加强合作,同时通过相互持股形成股权关系,实现公司与公司、公司与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在此基础上,金融机构将龙头公司和农户公司、农村专业合作社作为重点支持对象,优先安排评审和贷款规模,并对贷款执行基准利率,确定符合生产经营周期的贷款期限及宽限期,从而实现促进龙头企业壮大,农民公司发展、农民长期受益的目的。该模式一方面通过公司制企业强化了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激活了土地生产要素,改进了经营模式,提高了生产效率;另一方面从银行信贷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角度来看,生产组织形式的改革创造出有效的受贷主体,大大降低了贷款风险,较好地兼顾了农户与金融机构的利益。

  (二)风险管理的多元化、专业化趋势

  农村融资难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农业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突出以及农村金融交易规则的强约束、农业经济的弱质性和比较利益低下、农村信贷合约执行体系的薄弱等导致的商业化运营金融机构出现的偏离“三农”的使命漂移。因此,降低农业生产风险,完善农村融资风险管理机制,对于增加对“三农”领域的金融投入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金融机构通过扩大抵押担保范围、引入担保机制和专业保险机制,较好地实现了风险管理的多元化、专业化,有效降低了“三农”贷款的风险。

  1.扩大抵押担保范围。一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五荒”地的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林木及森林所有权和使用权等法律允许作为债权担保的权益,通过完善“确权-估值-登记-流转”等一整套担保制度,使之成为有效的信用资源,大大提高了农村融资能力。如山东省齐河县依托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成功开展了林权质押贷款,黑龙江佳木斯市开展的“五荒地”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等。二是结合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物抵押贷款。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法律确认、估值、登记,在此基础上建立合理的有偿限期流转制度,通过土地流转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如江苏、福建、安徽等省均开展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试点。三是探索权益质押贷款。如我国第一家农村合作银行——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在2005年就创造性地开展了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股权证贷款。安徽宣州市宣州区信用联社开办的能繁母猪活体保单抵押担保贷款就是巧妙地利用了人保财险公司的能繁母猪保单作为抵押物。这些探索对于有效盘活农村资源,破解“三农”融资难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完善农村担保体系。建立完善担保机制是分担农村融资风险,提升信用条件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各地在探索建立政府支持、民间多方参与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方面取得了积极的进展,除了由县、乡财政发起的农业担保机构以外,还出现了依托农村行业协会或专业合作社,吸收会员资金设立担保基金的方式,为农村经营户提供贷款担保。如安徽宣城市的“行业协会+保证金+银行信贷”模式,通过成立协会联保小组,会员缴存保证金,农信社按照保证金1∶4的比例向联保小组会员发放贷款的方式实现了以前难以解决的融资问题。不论是政府主导的担保机构,还是民间自发设立的担保基金,都为银行加强信贷风险管理提供了途径,很好地发挥了连接“银、农”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3.引入保险机制。一是依托农业保险,降低“三农”贷款面临的自然灾害风险。近年来,四川、湖南、重庆、海南、吉林、浙江等省份均开展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涉及生猪、奶牛、柑橘等种养殖业,银行通过与农业保险的联动,有效地提高了借款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从而降低了贷款风险。二是依托农业信贷保证保险,降低“三农”贷款的信用风险。如上海等地农村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利用保险公司的专业风险管理能力,推出小额信贷信用保证保险,实现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与小额信贷借款之间的衔接,进一步改善了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融资服务。

  (三)利率定价和贷款偿还方式的灵活化趋势

  1.利率定价上更加注重风险补偿与信用激励。经过多年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努力,目前,农村金融机构在贷款利率授权内,逐步建立完善了能够综合考虑借款人信用等级、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资金及管理成本、风险水平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的利率定价机制,并灵活运用贷款下浮优惠利率、基准优惠利率、上浮利率等方式,激励借款农户或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建设,吸收政府或民间组织对贷款的风险补偿。如对信用共同体农户和经济组织,根据其还本付息情况,灵活调整其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激励借款户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对有担保基金进行担保的贷款,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等。

  2.贷款偿还方式更加丰富。过去农村领域基本上采用的是一次性还本付息或按年结息、利随本清的方式,而现在则根据农业生产周期的不同特点,灵活确定贷款周期及其还款方式,更多地采用按季付息、分期还款的方式,对少数企业在授信范围内还可以随借随还。还款方式的增加较好地适应了农村融资需求,也增强了银行对贷款风险的控制能力。

  政策建议

  当前,受法律、市场、制度变迁等因素制约,农村融资创新的影响力和引导性不强,农村融资领域中的歧视性待遇和严格的行政管制尚未彻底根除,农村融资创新还面临着社会适应力和自我调节能力差、融资强度不足等诸多问题,需要采取切实的政策措施予以推动。

  (一)完善农村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盘活农村土地资源

  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合理界定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权能,在强化土地利用规划控制的前提下,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有偿流转,以实现集体土地财产权利。允许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上直接派生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比照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取得;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在土地使用年期内,可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对批准拨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定出相应的流转管理办法。应加强土地登记工作,依法确定集体土地的权属范围,明晰土地产权主体,保障交易的安全性。促进集体土地产权的合理流转,规范流转的具体条件、形式、程序和收益分配等。从而充分实现农村土地作为财产的潜在价值,增加农村融资的信用资源。

  (二)完善农村社会中介体系,改善金融生态环境

  大力发展专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完善农村动产、不动产以及各种权利的“确权-估值-登记-流转”等中介服务体系,培育农村各类财产高效实现价值的市场机制。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发展农村信用中介服务业,促进金融机构与中介服务机构逐步建立互信合作关系,实现共赢发展。

  (三)推动农村金融机构产品创新的机制建设

  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增强融资创新的动力。特别要大力发展微型金融组织,扩大其在农村领域的福利影响。要逐步取消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上限管制,为农村融资创新创造条件。允许债券、股票、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等各种农村直接融资产品先行先试,拓宽农村融资渠道。大力强化农村金融从业人员的培训,完善鼓励创新的管理机制,提高产品创新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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