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烟花爆竹“禁改限”即将定音

  11月24日,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了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说明。该《规定》明确,兰州市限制燃放区,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六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规定》指出,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和安宁区城区范围内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红古区、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的限放区域,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兰州市对举办焰火晚会、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从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规定》指出,兰州市下列场所和区域严禁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以及图书馆、档案馆、医院、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和南北两山绿化范围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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