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张晓梅提案:立法禁止城市中心燃放烟花
正月十五元宵节之夜,年味未尽,央视文化中心大楼因燃放烟花而引发的火灾给喜庆祥和的气氛添了一道不和谐的音符,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
这次重大事故是我国2006年开始逐步放松对燃放烟花爆竹“禁放令”以来,众多由烟花爆竹引起的火灾和爆炸事故之一。2008年2月14日,广东佛山市三水烟花爆竹仓库发生大爆炸,殃及周围数千家企业和居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5余亿元。今年1月5日,山东维坊市一私人爆竹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3个人死亡。2月4日杭州一家市场放“开门炮”引发大火,烧毁了72间摊位,有57户商户受损,所幸无人员伤亡。类似的事故不胜枚举,且有快速增长的趋势。据报道,今年1月28日至2月4日,全国发生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6057起,比去年同期增加近3.2倍。
这些看似偶然的事故其实隐藏在必然之中。虽然目前大多数城市调整了“禁放”政策,对燃放烟花爆竹实行了“禁改限”,但烟花爆竹的“火药”特点决定了潜在的危害性,“禁改限”调整的只是燃放行为,并不会改变烟花爆竹的性质,大量的可燃性爆炸类危险物品遍布人口密集的城市各个角落,必然存在着危机四伏的事故隐患。
烟花爆竹除了带来“国家统计事故”,摧毁国家和民众财产,夺去人的生命,更多的是造成大量的残疾事故,而为数最多的是少年儿童儿。他们在新年人们的欢笑声中失去手臂、手指、耳朵,眼睛,容颜……让原本鲜活的生命烙上永远残缺的印记。
随着城市居住人口密集度的增加,烟花爆竹带来的空气污染也日益突出。据报道,受不利气象条件和元宵节燃放烟花爆竹的双重影响,今年2月10日北京市出现了今年以来最为严重的污染天气,空气质量五级,污染达到了重度污染程度。空气中硝烟弥漫,对于不少人来说,欢庆的春节长假变成了一种痛苦。
烟花爆竹的噪声环境污染也越来越大。在居住密集区的燃放已经造成严重扰民,从三十到十五,四围炮声隆隆,正常生活休息受到干扰。特别是一些爆炸力强大的爆竹燃放,让老人和孩子受到惊吓,违背了表达传统文化、喜庆过春节的初衷。今年有许多网民反应春节长假比上班还累,除了应酬和返乡走亲访友外,噪音污染影响正常休息成为一个重要因素。
还有不少市民占道放烟花,给来往行人和车辆造成了安全隐患,走在路上可能会被飞来的花炮惊吓,待在家里楼上悬垂的鞭炮响彻窗边,节日并不安宁,时常让人提心吊胆,缺少了应有的和谐氛围和安全感。
针对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巨大损失和种种弊端,早有社会有识之士要求禁放的呼声引起地方政府的关注。为此,1993年北京市率先推出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既《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此后各级地方政府都颁布了类似的禁令。十几年来,“禁放令”虽然减少了一种形式的节日气氛,但所带来的好处也是有目共睹,最重要的是大大降低了由此引发的生命和安全事故。
然而,“禁放令”年复一年面临挑战的境况,突显出立法、执行与公众行为的尴尬和争议。近年来,随着构建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开始解除禁放鞭炮的禁令,实行“限放”,由禁改为限,再由限改为放,全民全城燃放烟花爆竹再次成为全民活动,由此产生的巨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再次接踵而来。
央视大火给了人们充分的警示,开禁燃放烟花爆竹还远未做好准备:政府管理部门监管和执行不力;经营烟花爆竹的店家违法销售;社会公众安全意识不强;民众文明素质还不够。为此“立法禁止城市中心燃放烟花爆竹限放”是必要的。基于此,为了使此事具备法律的效率,使地方政府有法依,以更好地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权,建议国家应尽快予以立法:一是禁止在城市中心燃放烟花爆竹,特别应禁止在居民区和建筑密度大的区域燃放。二是立法严格限制可燃放地燃放时间。三是严格限定烟花爆竹生产和销售等环节。制定国家生产标准,严格限定烟花爆竹产品规格,以极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故。
社会治理的核心是公民的参与,是一个上下互动的过程。政府固然要加强立法监管,该做的不能松懈,但公民的理性与责任感,却是构成社会治理的基础。为此,各级政府部门重要的工作应与社会组织、单位和公民合作、协商,借助市民、社区以及各种社会组织力量实现公共管理目标才是顺昌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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