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就地“开花”生产商被判赔钱
作者: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4日
烟花还未升空就炸开了花,造成2名燃放者多处受伤。近日,从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法院了解到,法院以“产品存在缺陷”为由判处生产商赔偿10余万元损失,批发商、零售商负连带责任。
2008年2月6日(农历腊月三十)晚9时许,开封市民曹亮、陈建升在大梁路一家烟花爆竹零售点购买“八方进财烟花”一件,并搬运至炮摊东侧空旷地点后,点燃了烟花。不料,该烟花未升空却瞬间就地爆燃,2人未来得及撤离遭到重创。曹亮面部、颈部、胸部、左手臂被烧伤,左手骨折;陈建升被气浪掀翻造成颅骨骨折和颅内出血。2人在医院治疗多日才恢复,后经鉴定,曹亮左侧面部构成七级伤残。
经了解,2人燃放的烟花系由兰考县七星花炮厂生产,开封市金宇鞭炮公司对外批发销售,陈某的零售店对外零售。曹亮和陈建升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将3者诉至法院,要求三者赔偿各种损失21万余元。
庭审中,兰考县七星花炮厂认为公司生产的烟花是经河南省烟花爆竹质量检测监督站检验合格后投放市场的产品,都有检验合格证粘贴在该产品上部的显著位置。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生产厂家、厂址、电话,产品完全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质量要求,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曹亮、陈建升所遭受的损害是在使用缺陷产品的过程中造成的,产品生产者应该负责,遂做出上述判决。
| 感动 | 同情 | 无聊 | 愤怒 | 搞笑 | 难过 | 高兴 | 路过 |
相关文章
-
没有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