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礼花射伤大腿 获赔8万元
作者: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4日
重庆市九龙坡石坪桥男子刘某除夕夜燃放烟花,因烟花出现质量问题被炸伤小腿。近日,九龙坡区法院作出判决,由销售商和生产商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8万余元。
2007年2月17日傍晚,刘某的父亲在石坪桥郑某经营的烟花爆竹销售点买了烟花。2月18日,刘某在小区院坝内燃放“年年红”高空礼花时,将礼花直立放置在地面,点燃后迅速跑到离燃放点约16米处的2台汽车间隙处观看。突然,礼花纸箱倾倒,礼花弹四处飞射,刘某被飞来的一枚礼花击中腿部受伤,随即住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7万余元。
伤好后,刘家人将郑某和烟花生产商湖南浏阳市某烟花制造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经销商郑某提出,自己是取得合法手续的烟花爆竹经营户,供货商也是有资质的单位。郑某承认刘家人到他那里买过烟花,“但不是‘年年红’,我的门市也从没卖过‘年年红’。”郑某认为,自己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反而是原告没按警示语上的要求进行燃放。
对此,刘某的父亲向法庭出示了录音材料,证明他们事发后找过郑某协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出示了证人证言和录音资料等,证明除在被告处购买了烟花外,未在其他地方购买烟花爆竹,而被告无相应证据反驳,因此推定刘某父亲在郑某处购买了“年年红”高空礼花。
原告在燃放礼花时,因其不能正常燃放,存在缺陷,致使原告身体受到伤害,故生产商及销售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鉴于原告在燃放该烟花时,未严格遵守燃放说明,在操作上存在一定过失,且观赏距离也只有十几米远,致其重伤,原告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据此,法院酌情按原告承担30%、二被告承担70%的责任予以划分,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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