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爆竹零售单位每镇不得超5个

  记者近日从广东省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获悉,《佛山市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近日出台,其中规定今后每个镇内爆竹零售单位原则不得超过5个,市、区两级政府规定的禁止和限制燃放区,不得设立零售单位。

  据了解,该《规范》规定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整的《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同时零售单位应具有与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销售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经有资质培训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

  该市安监局监管二科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将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要求,原则上每个镇(街道)设立的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不得超过5个,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临时零售单位。但市、区两级政府规定的禁止和限制燃放区,不得设立烟花爆竹零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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