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经营
作者: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4日
为完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提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效率,11月26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通知,要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不得摆放、销售医保卡支付范围外的商品。这就意味着,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将严禁售卖日用品、化妆品、副食品等商品,“纯粹卖药”将成为事实。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特别提出,各地须按有关规定对申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资格审定。凡申请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不得摆放和销售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外的商品;对已纳入定点的零售药店,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外的商品进行清理。
《通知》还指出,各地须按有关要求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增加的六个项目认真执行。据了解,目前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范围除“国家药品名录规定的药品”外,还包括六个项目:药品目录以外的“国药准字号”药品,“国食健字号”、“卫食健字号”等保健食品(如软化心脑血管的保健食品等),“食药监械(进)字号”、“食药监械(准)字号” 、“食药监械(许)字号”等医疗器械(如体温计、血糖试纸、血压计、轮椅等),“卫消进字号”、“卫消准字号”等消毒用品(如妇科洗液等),全部单味或复方中药饮片及药材(如西洋参、阿胶、人参、虫草等),以及注射疫苗。
此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正确引导广大参保人员合理使用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认真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严禁用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规定范围外的商品,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取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责任编辑:谭思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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