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商业化发展与支农相协调
近年来,很多资产规模大、资产质量比较高的农村信用社都相继改制成了农村商业银行,无论是从股权结构、组织形式,还是治理结构来看,都已经开始有了“商业化”的味道,而且,很多农村商业银行开始选择通过上市提高盈利能力。
农村商业银行的“商业化”趋势是难以逆转的。因为,作为商业银行,如果不能盈利,组织目标就难以完成,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应该是越来越商业化,才能符合这一时代发展的要求。
但是,如此一来,就生成了另外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农村商业银行在“商业化”之后,该怎样与原来承担的“三农”服务协调起来?是不是“商业化”之后就不能再服务“三农”了?
其实,这并不只是农村商业银行面临的问题,其他银行,例如农业银行也曾遇到过这一困惑。2007年,农业银行提出上市,其上市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要提供“三农”服务。但是,从农业银行如今的发展来看,服务“三农”和商业化运作、企业化运作,并不一定是矛盾的。
作为农村金融机构,需要同步考虑发展战略和社会责任。也就是说,不仅要从盈利性出发,提出能够符合农商行、农合行发展的战略,同时,也要承担一部分社会责任。社会责任并不一定就意味着要赔本或者不赚钱,如果说战略选择恰当,还是可以与机构的盈利性取得一致的。农村金融机构在制定市场战略时,需要考虑和照顾小客户,因此,可以选择低成本的盈利手段和途径,在低成本基础上谋求盈利。以农村金融市场上的抵押物贷款为例。贷款过程中,银行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监督需要耗费一定的成本,如果当地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得比较成熟,通过一定的对接后,就可以利用合作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职能,代替银行完成各个环节的审查,这样一来,银行审查成本就会降低,整个贷款业务的成本也会随之降低。当然,现在的问题是很多合作经济组织本身就不规范,也没有固定资产,或者固定资产不是很多,对其贷款也还需谨慎行事。
要让农村金融机构的商业化发展与服务“三农”的责任相协调,也需要一些制度方面的创新。在一系列制度创新的基础上,也可以实现以比较低的成本去提供“三农”服务的构想。这样的话,农村金融机构既可以承担起社会责任,又可以让自身盈利,是一种“双赢”策略。
以土地抵押为例。从银行的角度来讲,银行是不愿意客户把土地拿来做抵押的。其一,是因为一旦还不上款,土地在银行里是没有价值的,而且,如果处置成本比较高,也不会有人买;其二,是担心是农民在失地之后的社会保障问题。如果这一问题解决不了,那也很难把土地作为抵押物。在山东枣庄,当地人把到外出务工人员所拥有的土地都转到了一个合作社里,然后由合作社把农民原来所拥有的小产权证(十亩、二十亩的产权证),换成大的(一千亩或者两千亩)土地使用证。以后者为抵押物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与前者相比,成本就低了很多。同时,合作社还成立了一个土地评估中心,汇集了很多高水平的评估师。这样一来,不仅降低了用土地抵押的成本,而且,按照“1000亩地只能拿300亩去抵押,且抵押期限不超过三年”的规定,又避免了农民失地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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