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酒驾与醉驾应当常态化
5月1日起,我国对醉酒驾车违法行为的处罚将从行政处罚上升到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1日凌晨,北京、南京、广州、深圳、重庆、杭州等地交警部门纷纷设岗,查获多名涉嫌醉酒驾驶者,他们将被以“危险驾驶罪”提起起诉,面临刑事处罚。(5月2日《新京报》)
像这样在醉驾入刑正式实施之日,交管部门即组织酒后驾驶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无疑体现出了雷厉风行的执法作风,并将给那些惯于酒后驾驶人员以强大的威慑力。笔者认为,各地交管部门显然不能满足于在相关法规生效初期开展一些突击性检查行动,而应将检查酒驾与醉驾行动常态化,将检查与查处酒驾与醉驾行为一以贯之地坚持开展下去。
其实,在醉驾入刑之前,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者也将一律拘留15日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虽然处罚力度不及醉驾入刑,但是对驾驶者同样具有一定的威慑力。而在醉驾入刑前之所以不乏醉酒驾驶者,除了与法律惩处力度尚需加重之外,实际上很大程度上与部分地区没能做到常态化检查酒驾与醉驾,从而让部分驾驶者产生了侥幸心理有关。即便从5月1日零时起醉驾入刑正式实施,但是如果各地不能做到常态化检查酒驾与醉驾,如果部分酒驾与醉驾人员依然能够侥幸逃脱法律的制裁,就依然难免会有部分驾驶者敢于酒驾与醉驾,并由此给公众生命与身体健康造成威胁与隐患。
另外,各地在查处酒驾与醉驾执法行动中,很重要的一点是要做到平等执法,即在醉驾入刑法规的适用上应当做到“官民平等”。需要看到的是,由于官员应酬活动相对较多,而且往往是众人“敬酒”的对象,所以在部分官员身上相对更容易出现酒驾与醉驾现象。更为重要的是,由于部分官员掌握一定的权力,所以更容易出现利用权力与关系避免自己因为醉驾遭到刑事处罚的可能性。因而,各地交通管理部门在酒驾与醉驾的整治上,应当切实做到“官民平等”,从而维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公信力,更大程度上发挥醉驾入刑的威慑作用,有效减少与杜绝酒驾与醉驾行为。
( 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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