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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水利建设须过“三关”

  近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提出,应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加农田水利建设信贷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探索发展大型水利设备设施融资租赁业务,积极开展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支持发展洪水保险。提高水利利用外资的规模和质量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进入农田水利建设领域。但从目前情况看,金融业进入农田水利建设领域,尚有“三关”要过。 

  一是承贷关。究竟谁来贷,谁是农田水利设施工程贷款的主体,目前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现阶段农田水利设施管理体制不顺,农田水利设施经管主体、运行机制、经营模式、产权归属等问题都不太清晰,在管理上涉及的部门广、头绪多,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工程贷款缺乏合格的承贷主体。由于缺乏合格的承贷主体,抵押担保也就更无从谈起,一方面是农田水利设施无法作为担保物进入信贷领域,另一方面是农村居民的住房与乡镇企业的厂房不能用于抵押。而抵押担保难,又给信贷资金带来很大的风险,这些都从根本上制约着商业信贷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对此,解决信贷资金进入农田水利建设领域,首先要解决谁来贷的问题,各级政府和水利部门要加大农田水利管理体制改革,理顺管理体制,明确产权归属,尽快培育合格的承贷主体。就目前来说,可对现有的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实施改革,采取竞标拍卖、租赁、股份合作或联营等多种方式,使一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实现商品化,作为金融机构贷款的抵押品,解决承贷主体不明和抵押担保不足的问题。

  二是效益关。此前,我国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基本上是财政投入,其主要原因是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维修的公共物品和公益性特征很强,自身不适合商业开发。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投资巨大,还款期长,且没有直接回报,是一种风险相对较高的项目。加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改革进展缓慢,产权不明晰,无法进入抵押担保领域,多数设施不能作为经营性资产产生稳定的现金流,且国家在政策支持上还没有明确的补偿机制,和商业银行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不合拍,从金融商业性的角度讲,农田水利建设贷款缺乏操作上的可行性,金融机构贸然进入会面临很大的风险,也缺乏效益支撑。因此,要想使信贷资金流入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就必须从满足信贷资金的“三性”入手,尽快实现农田水利设施公益性向商品性的转变,鼓励地方政府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的融资平台体系和融资担保机构,解决承贷主体缺失和抵押担保不足问题。对项目无收益或收益不足的,可用政府土地出让收益或财政性资金予以弥补,并办理相应的抵(质)押担保。对具有未来收益性的经营性农田水利项目,以项目未来的收益或收费等经营收益为担保,发放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抵押贷款。

  三是支持关。当前,信贷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配套政策不完善,农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农业保险机制缺失,成为阻碍信贷资金投入的另一桎梏因素。对此,国家应尽快健全、完善对金融支持水利建设的激励机制和配套政策,大力推行农田水利设施贷款贴息政策,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由各级财政给予贴息或承担全部利息;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提供减免税费的政策,减轻承贷主体的经济负担;制定农田水利设施贷款风险和损失的补偿政策;对辖内支持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金融机构,当地政府要按投资比例给予奖励;设立农田水利设施政策性保险,完善涉水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充分调动金融机构对农田水利设施信贷进行支持的积极性。

  做好这些,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农田水利主管部门、金融部门做到不等不靠,尽快转变观念、创新理念、形成合力。各级政府部门、农田水利主管部门要加大农田水利建设的改革力度,尽快理顺管理体制,明晰产权关系;金融部门要按照央行早在2008年就曾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以及年初工作会议精神要求,在确保信贷资金“三性”的前提下,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创新信贷管理模式,借鉴土地流转、林权质押贷款的经验,推进“水权证”质押信贷创新,适当延长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贷款期限等有效措施,稳步提高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占全部涉农贷款的比重,积极支持农田水利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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