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作者: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09日
五、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
1. 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农业部负责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第二款修改为:“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2. 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农业部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在评审结束后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肥料临时登记证或正式登记证的决定。”
| 感动 | 同情 | 无聊 | 愤怒 | 搞笑 | 难过 | 高兴 | 路过 |
- 上一篇: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下一篇:中国磷肥工业协会对《肥料管理条例(送审…
相关文章
-
没有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