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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农资》杂志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主管,中华合作时报社主办,中国农资杂志社编辑出版,月刊,在北京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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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肥流通历程:在计划与市场之间


■  文/本刊记者 桂熙娟

   化肥虽然在我国的应用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但是直到它出现后的50年才有了真正的流通体制,作为一种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国家对化肥的供应从来就没有放松过监管,从最初的统购统销到现在的连锁经营,虽然国家经济体制有所不同,但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历程是与社会发展和经济体制变革相适应的,并且最终的目的只有一个:保证农民收入,保障农业生产。

一个县的例子

  忠县是重庆市东北部的一个普通小县,和全国2000多个县一样,也经历了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始末。1988年至2004年,农资主要经营形式为由县农资公司从厂家及二级批发站组织各种肥料、农药、农膜调拨给基层供销社,基层供销社调运到辖区内的各生产门市供应给农户。同时,各分社以代销点为依托,建立化肥、农药、农地膜销售网点。
  1994年,国务院发出国发〔1994〕45号《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省、市政府相继发出了川府发〔1994〕136号和万府发〔1994〕86号文件,对农资流通体制改革提出了具体贯彻意见。1995年10月,忠县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及省、市政府文件精神,以忠府发〔1995〕112号文件下发,文件中明确“县农资公司和各级供销社是农资经营的主渠道,承担全县农业生产资料淡储旺供的主要责任。农业‘三站’开展技物配套的化肥、农药、农膜,实行有偿转让给接受技术服务的农户。“全县农资商品销售量,以上年实际经营量为准,农业“三站”按总量20%切块经营。由县农资公司组织货源,按农业局批转的购货手续供货。随着农资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其他经营渠道增加,化肥、农药、农地膜销售进入市场竞争局面,农业“三站”经营的技物配套化肥也不再由县农资公司供货,而是自组货源,自主经营。
  1995年,忠府发〔1995〕112号文件的下发,改变县农资公司和基层供销社在经营农业生产资料中的经营地位,由专营单位变为主渠道。1999年至2002年,全县供销系统成立农资集团总公司,实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经营,各基层供销社成立分公司,实行分级核算。
  2001年,全县供销系统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化肥、经营形式也随之发生变化。2003年至2004年,供销社系统化肥经营形式,按照市场规律,不再是过去由县农资公司进货,调拨给各基层社经营的形式,而是县农资公司对只要有农资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体户都可以供货,基层社进货也不完全在县农资公司,可以自主选择进货渠道。
  从新中国成立初至今,在很长一段时间内, 国家对化肥生产、流通采取了严格的管理模式,先后经历了供销社农资流通系统专营、“一主两辅”即以供销社农资公司为化肥流通的“主渠道”,农业“三站”——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站和生产企业为辅渠道、“三足鼎立”即三条渠道共同经营,及“百花齐放”即多种渠道并存等主要阶段。这些变革不仅体现了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的交错转变,更体现了国家为保障农业生产和保护农民利益所作出的良苦用心。

1952—1982年:“一统天下”

  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化肥被列为一类物资,国家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销售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统一计划、统一进货、统一调运、统一价格。具体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所属的各级农资公司负责化肥独家经营, 统购统销,极少进口,在供销社系统形成了中央、省、地市、县及基层供销社四级批发、一级零售的比较完整的农资分配流通网络。50年代初设立了全国供销总社供应业务第二批发管理局,并在沈阳、上海、广州等地设立了批发站,同时在各省、地(市)、县设立批发站设立了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处或经营部,在基层供销社设立农资商店或门市部。这样在全国基本形成了从上到下,从批发到零售全国统一的农资流通体系。与此相适应,对化肥价格也实行统一管理的体制,各环节价格均由国家统一制定。
  由于把化肥看作支农“物资”而不是“商品”,在化肥价格上实行“低价薄利”政策,只要生产经营企业有点利润国家就降价,甚至没有利润也降价,企业因降价产生的亏损由国家财政补贴。由于多次连续降价及能源、原材料价格的提高,化肥生产经营企业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国家财政负担沉重。

1985年:“双轨制”

  随着化肥不是商品的认识的逐步改变,在化肥价格管理方面停止了片面降低价格的做法。并且随着农产品收购价格的提高,按照使化肥生产经营保本微利的原则,逐步理顺化肥价格。1983 ~1984 年期间,国家先后三次提高了国产和进口化肥各主要品种的出厂和销售价格。1985年初,随着能源、原材料计划内、外价格“双轨制”的实行,国家对化肥价格也开始实行“双轨制”,即计划内价格由国家统一制定,计划外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于原料价格上涨和化肥供不应求,计划外部分的市场调节价格上涨较快,而计划内化肥价格则受各方面条件限制难以及时调整,导致两者差距日益拉大,计划外价格一般比计划内国家统一定价高出一倍多。为缓解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内化肥的困难,对硝酸铵、煤焦为原料的尿素等部分化肥采取了由各省级物价部门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制定地方临时价格的做法,地方临时价格大大高于国家统一定价。上述措施,对于缓解企业困难,维持化肥正常生产经营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由于化肥持续供不应求以及多种价格形式并存,化肥领域倒买倒卖现象较为严重,流通秩序混乱,并加剧了实际销售价格的上涨。

1988年:“专营”

  1988年化肥供不应求,在此情况下,为了制止多头插手倒买倒卖,解决市场、价格混乱的状况,国务院同年9月出台了《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决定对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国家委托商业部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对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大、中型化肥厂生产的优质化肥(尿素、硝酸铵、硫酸铵、磷铵、硝酸磷肥、氯化铵、三料过磷酸钙、纳入省分配计划的普通过磷酸钙、氯化钾),无论是计划内还是计划外超产肥,均由专营部门统一收购。计划外超产化肥由工商企业签订合同,按优惠价格收购。地方小化肥厂生产的化肥,实行专营部门与工厂合同订购或联销、代销,或由工厂直接销售给农民使用,具体形式由地方政府确定。1989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各级供销社的农资经营单位是农资专营的主渠道。

1992年:“一主两辅”

  自《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实施以后,化肥插手倒卖和价格失控的现象得到遏制,为了进一步发展经济,深化改革,做好化肥经营管理工作,1992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管理的通知》,此次通知使得化肥流通由“专营”制度变为“主渠道”经营制度。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各级供销社的农资经营单位是农资经营的主渠道,农业“三站”和生产企业为辅渠道。
  农业“三站”通过开展技术推广和有偿技术服务所需配套的化肥凡是列入国家统配计划的,由农资公司按批发价供货;未列入国家统配计划的,可以由农资公司按批发价供货,也可以跟生产企业直接订货,按当地零售价格有偿转让给农民。中央和地方政府统配以外的化肥生产企业可以与农资公司、农业“三站”等单位进行合同定购、联购、代销或自销给农民,也可直接供应给基层供销社,还可以实行农民直接预订、淡旺季差价的方法进行销售。同样除上述三种渠道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经营化肥。

1994年:“降级”

  1994年,由于供求矛盾突出、成本上升等因素影响, 化肥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 涨幅高达21.6%。并且化肥流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日益凸显,流通体制不顺、化肥市场混乱、流通环节过多、监督管理不力、部分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竞相抬价等等现象造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猛涨,为了不让调整粮棉收购价格给农民带来的实惠被流通环节吃掉,国务院决定改革化肥流通体制,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转费用,保持价格基本稳定。
  1994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规定中央调拨化肥(国产大化肥和中央进口化肥)由四级批发一级零售(即中央、省、地、县批发,基层供销社零售)改为两级批发一级零售,即中央级(中农公司)批发,省级批发,县农资公司与基层供销社批零结合,基层供销社推行代销制。取消大区一级站对中央化肥的批发、销售、结算业务。省级调拨化肥由三级批发一级零售(省、地、县批发,基层供销社零售)改为一级批发一级零售,即省级批发,县农资公司与基层供销社批零结合,推行代销制。同时继续发挥各级农资公司在化肥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发挥农业“三站”以及生产企业自销的辅助渠道作用。

1998年:“三足鼎立”

  到1998年,由于化肥流通管理方式已不能适应市场供求形势的变化,出现了一系列的负面反应,如生产和经营企业亏损严重;经营环节较多,费用较高;价格形成机制不灵活,难以发挥调节市场的作用;进口代理机制不完善;市场秩序不规范等,国家指出必须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化肥流通体制,以促进化肥生产和流通的健康发展。于是出台了新一轮的化肥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也就是农资业界所熟知的39号文件。
  文件中规定国家对化肥流通的管理由直接计划管理为主改为间接管理为主,发挥市场配置化肥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取消国产化肥指令性生产计划和统配收购计划,由化肥生产和经营企业自主进行购销活动。鼓励化肥生产和经营企业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化肥生产企业既可以与化肥经营企业直接签订购销合同,也可以实行销售代理。这样化肥流通渠道得到了拓宽,企业自主经营权进一步扩大。化肥生产企业可以将自产化肥销售给各级农资公司和农业“三站”及以化肥为原料的企业,也可以设点直接销售给农民。农业“三站”经营的化肥可以从各级农资公司进货,也可以直接从各级农资公司进货;可以将化肥供应到技术服务项目,也可以直接销售给农民。同时赋予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化肥内贸经营权。
  农资业界一直将39号文件看作化肥流通领域发展的里程碑。在此之前的化肥流通,基本处于高度行政垄断状态下发展起来的化肥流通系统,具有高额垄断利润。以尿素为例,1998年以前,中国主要是尿素进口国,而自1998年以后,中国成为了尿素出口国。 39号文件下发至今,化肥流通市场逐步从卖方向买方市场过渡,原有流通体系加速分化调整,新的经营主体不断涌现, 39号文件所规定的三条流通渠道事实上已经被突破,已形成多元化竞争的格局。目前化肥流通领域仍然属于“过热”景象,农资系统、农业“三站”、生产企业、社会资本、民营个体都在从事化肥的流通工作,并在努力探索适合自身特点的经营模式。现在化肥流通领域采取的主要经营方式有直销、代理、连锁经营、分销、超市、加盟连锁、总经销等及各种形式的混合经营形式。
  农资经营格局在经过数次重大变革后,经销商们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建立高效的农资销售渠道,降低成本,使农资经营进入良性循环,已经成为摆在中国农资流通业面前的紧迫问题。
  (感谢中国农资流通协会,中国市场学会、中国商业联合会课题组等提供资料帮助)

(自《中国农资》200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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