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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经验 中国可否借鉴?
◎/文 本刊记者 韩志峰
甲斐谕:日本九州大学农学研究院教授 日本农业经济学会会长
在中国的新农村建设中,引入日本新村建设的成功经验是当下不少专家、学者提出的积极建议。日本的新村建设是怎样进行的?为中国带来了哪些启示?在2006年中国人文社会科学论坛上,日本九州大学农学研究院教授、日本农业经济学会会长甲斐谕给出了自己的答案。
初次见面,甲斐谕彬彬有礼、谦恭随和,但没等记者发问,他就首先亮明观点:“日本的经验有成功也有失败,中国应该有选择性地借鉴。”他的客观分析给记者留下深刻的印象。
中日两国的相似性
记者:日本为什么要推行新村建设?与中国的新农村建设有没有相似性?
甲斐谕:日本的新村建设从上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而中国的新农村建设开始于2000年后,虽然相隔四五十年,但出现的“三农”问题却非常相似。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推行了农地改革政策,农业生产恢复到了战前的水平。但在1955年后,却出现了工农差距问题。我这里有个数字,比较上世纪60年代农民与上班族的年均家庭消费支出,农民家庭只有都市家庭的75%。农民和工人在收入和生活水平上的差距越拉越大。
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农业的发展受到了细碎耕作条件的限制,无法实现规模化生产;另一方面,农民无法满足消费者对农产品需求的变化,不能及时捕捉市场供求信息。举个例子,上世纪60年代日本进入了经济高速发展期,农民种植的大米连续丰收,但却供过于求,价格下跌。农民因此出现了“卖难”问题,生产积极性开始下降,同时外出打工的农民越来越多,粮食生产开始下滑,农业环境日趋严重。1957年,日本发布“农林白书”,向日本农业发出了5个红色警报:一是农业收入低;二是粮食供给能力低;三是国际竞争力低下;四是兼业化的出现;五是农业劳动力偏重老龄化和女性化。这种状况强烈要求政府给予相关的扶持政策。我认为这与中国的“三农”问题以及推行新农村建设的背景极为相似。
一整套农业法律体系
记者:确实很相似。在当今的中国,上述一系列问题几乎都出现了。那么,日本政府是怎么解决这些问题的?新村建设的思路与中国有何不同?
甲斐谕:1961年,日本政府制定了一部《农业基本法》,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消除农、工业两者在收入和生活水平上的差距。我想这与中国的目标是一致的。不过在表现形式上,中国政府以“政策”的形式出台了多项助农政策以及新农村建设的基本思路,而日本则是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农业基本法》提出了3大方针、8项政策:一是在生产政策上,对需求量增加的农产品进行扩大生产,对需求量减少的农产品进行转换,对和外国农产品形成竞争的农产品进行合理化配置,这种政策叫“选择性扩大”。同时,有效开发和利用土地、水等资源,依靠农业技术的提高,谋求农业生产率和总产值的提高。二是在价格、流通政策上,改善农业的生产条件和交易条件,促进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稳定农产品价格。三是在构造政策上,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力图打破长期以来的细碎化耕作模式,谋求农地的集团化和农业经营的现代化,并培养现代农业经营人才。另外,关于整顿农村的交通、卫生、文化等方面的措施,也被写入《农业基本法》中。这些政策的施行也有强有力的国家财政预算作保障。
记者:有专家评论说,政策、资金和科技是确保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最重要的三大要素,而日本在这三方面几乎全部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不受政策更迭和领导层人事变动的影响。您的看法是什么?
甲斐谕:总的来看,我同意这个观点。比如,在《农业基本法》颁布以后,日本政府又相继出台了各种具体法:作为价格及流通政策的具体化,1961年,日本制定了家畜产品价格稳定等法律;1965年制定了加工原料乳生产者补助金等暂行法;为了减少由于蔬菜价格变动而使农民利益受到损失,1966年,蔬菜生产出厂安定法也开始施行;在改善村容环境方面,1965年,政府制定了山村振兴法;为了防止从农村流出的大量劳动力向城市无秩序扩张,1968年制定了都市计划法。
然而,并不见得每部法律都取得了应有的效果。
日本新村建设的成败
记者:从您的叙述中,我知道,日本新村建设主要就是依靠政府出台的这部《农业基本法》和一系列具体法。您能否综合评价一下这些法律在日本农业经济现代化进程中有什么成败得失?
甲斐谕:我主要说说《农业基本法》。这是日本新村建设主要的保障体系和推动力。从生产政策的实施来看,农户的“选择性扩大生产”政策取得了明显成效,农户减少了收入弹性较小的大米、小麦和红薯的生产量,增加了收入弹性较大的蔬菜、水果和畜产品的生产量。这种调整使农民收入大大增加。
从价格和流通政策的实施来看,农产品流通环境和交易条件大为提升,在蔬菜、水果和畜产品的生产基地设立了集出货设施和肉食品中心,在城市消费地区大力推进了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的建设,这就大大促进了流通的高效率运转,农业和工业之间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差距也明显改善。举个例子,1961年《农业基本法》制定时,农户的人均家庭费用只是制造业劳动者家庭的76%,但从60年代向70年代过渡时,农家的生活水平明显上升,很多农户家庭户均收入甚至高于制造业劳动者家庭,1973年达到制造业劳动者家庭的103%。
从结构政策的实施来看,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这项政策的主要目的是改变原有的细碎化耕作模式,实施农业规模化生产。然而,实际情况是,由于城市化的迅速发展,农用地转为住宅和工业用地的需求急剧增加,致使农地价格上涨迅速。因而,农户把农地作为资产长期持有的倾向严重,这就阻碍了农地的有效流转。
不过,通过实施土地改良等措施,加大对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增加对农业机械、农药等生产资料的投入,农业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了。
日本农协的作用
记者:日本政府出台的这些法律需要有具体的执行单位,我想知道,作为日本最大的农民合作组织——全国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在其中发挥了怎样的作用?
甲斐谕:《农业基本法》的起草和制定,“农协”都是参与的,而且积极开展了一些活动,比如争取国会议员的支持。另外它也是实施部门,是《农业基本法》的具体运作机构。日本的国家财政不是给个人的,必须给组织,“农协”首当其冲是一个承接的部门,它是接受国家财政预算的最主要团体。我认为,在日本近代农业的发展、农业问题的解决中,“农协”发挥了主要的作用。在中国,如果没有这种组织的话,会对中国解决“三农”问题造成障碍。国家财政究竟投给谁?这个事情很难办。
记者:“农协”现在的运作情况怎么样?
甲斐谕:“农协”的作用在相对减弱了。因为日本的流通体制发生了变化,农户直接向超市送货,导致真正通过农协这个渠道进行销售的农民少了。但它仍然是日本农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中国向日本学什么
记者:您说过,对于日本经验,中国可以有选择性借鉴,中国应该选择什么?不选择什么?
甲斐谕:我想,有一点要千万注意:中国加入WTO后,不能像日本上世纪60年代那样,为了稳定农产品价格而实施限价政策了,国际贸易规则中已经不允许这样做了。因而,日本在这方面的政策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不过,日本在“选择性扩大生产”政策和结构调整政策方面的经验,中国可以借鉴。中国可以提高那些需求可能增加的、有出口竞争力的、绿色安全的农产品产量;加大对农业机械等生产资料的投入;改善农产品流通的交易条件,推进产地出货设施的建设和城市周边批发市场的建设。
记者:中国的农产品出口一直或多或少受到国际贸易壁垒的制约。不久前,也受到了日本出台的“肯定列表制度”的冲击。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甲斐谕:近些年来,中国出口到日本的农产品越来越多,但质量参差不齐。最主要的问题是在农药残留等安全标准上达不到要求。希望中国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能够在这方面加大力度。在这方面,很多日本农业生产企业采用了非常严格的出厂标准。比如甜瓜在最终出口前,要经过无损型糖度测量仪的检测,糖度达到40度以上才能出口。再比如,我们的牛肉生产采用了严格的跟踪追溯系统。这些先进的系统,中国可以借鉴。谈到“肯定列表制度”,其实日本并非针对中国,而是为了保护日本消费者的利益,采取的对所有进口产品同等对待的制度。
(自《中国合作经济》2006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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