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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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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合作经济》杂志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主管,中华合作时报社、中国供销合作经济学会主办,中国合作经济杂志社编辑出版,月刊,在北京出版发行。
刊 号:
ISSN 1006-6063
CN11-520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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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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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初探
■ 陈阿兴
一、问题的提出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合作经济组织创新作为我国农村改革的一项重大成果,已经在实践中积累了不少经验,理论界对我国合作经济组织的现有类型和未来发展走势,已进行了多方面的归纳和理性思索,并提出了相应的见地颇深的观点,其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四种:
1.融合改革。主张大综合、大合作,仿照日本、韩国等东亚国家和我国台湾省在农村建立农协、农会等综合性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道路,将现有的各类专业合作组织与社区合作组织融合起来,经过改造和规范,最终办成区域内的综合性合作社。其理由是,便于有组织的协调和安排,可以明显提高工作效率、节约交易费用。同时,合作社向综合性、大型化发展,也是为国际经验所验证的发展趋势。
2.分而治之。主张现有合作经济组织自成体系、长期并存,其体系和格局基本保持不变,政府分别对其加以规范改造,创造条件,共同发展。其理由主要是,立足我国现实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格局,充分利用现有组织资源,以降低组织成本,保持农村经济与社会的稳定。
3.单一发展。主张或依照欧美国家的经验,在我国农村普遍组建专业性合作社。因为这既为发达国家的成功实践所证实,也符合我国当前农村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符合当前农村完善双层经济体制的需要,有利于革除传统“政社合一”的弊端。
4.因地制宜。牛若峰先生曾经提出,由于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整体发展处于欠发达状态,各地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化传统不同,合作经济的发展必须有各自的基础、突破口、产业特点,有各自面临的矛盾及解决主要矛盾的途径。是办综合性合作组织,还是各类合作社分别规范、共同发展,应根据当地具体条件、实际需要和“合作人”发育程度,因地制宜,灵活对待,着眼不同地区的特点,创造性地寻求合作经济组织的最佳发展道路,形成自己的发展模式,切忌教条主义和“一刀切”。
未来我国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战略中组织形式、组织制度和功能定位的选择,至关重要。上述四种观点各有道理,对于开拓思路,推进我国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十分有益,但各自又有不同的发展基础和条件。下面本文试图针对第一种与第三种观点谈一些看法。第一种与第三种观点似乎是对立的观点,实际代表了两种不同的发展观。合作经济界一直存在着“东亚”模式和“欧美”模式的争论,实际上是两种经济体制和经济基础的反映。东亚国家至今仍以小农为农业经济基础,长期盛行“政经合一”的经济体制,通过法律强制性地要求农户参加大综合、大合作的农协,保证了农协在起步阶段就能够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而欧美国家以一定规模的农场为农业经济基础,长期盛行“自由市场”的经济体制,一定规模的农场主(即使是少量的)之间的合作,就能达到规模经济的要求,因而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的效率与效益优势得以显现。
二、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特点与基础
大力发展新型合作经济已经成为当前合作经济界的热点、重点课题。问题是,什么是新型合作经济,怎么发展新型合作经济?这在理论界仍需深入探讨。
新型合作经济首先是严格区别于传统计划经济时期的合作经济。计划经济时期发展合作经济的目的就是在农村实现所有制变革,公有制导向和驱动使得合作经济发展逐渐背离了合作原则,失去了生存的基础。新型合作经济的第一个特点就是基于农民(户)清晰产权约束下的真正按合作制原则建立和运行的合作经济。这种产权包括入股前的土地(即使是承包的土地)、资金、技术、生产资料等,也包括入股后作为社员的合法权益。在清晰产权约束条件下按照合作制原则建立的合作经济,社员的意志就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体现,并得到社员的衷心拥护。
其次,新型合作经济的组织形式决然不同于以往合作社,它是农民们真正根据自己的需要自愿按合作制原则建立的合作社。这种合作社可以是完全由农民们自己组织的,也可以是既有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其组织形式在起步阶段必然是根据本地实际资源和产品优势而建立的专业合作社,或者类似的组织形式(如有学者将其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专业合作社)。随着众多专业合作社的出现和发展,追求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综合性合作社(联合社)的出现就成为必然。同时,专业合作社的功能也将随着自身的发展和社员的需要而不断完善。
再次,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在合作方式上的“统分结合”。农民参加合作社的前提是不影响家庭自主经营权,不变更财产关系,合作社只是对社员产前、产中、产后提供各种服务。如浙江省新型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统一提供种苗及技术培训、科技推广、生产技术、物资供应、质量标准、商标使用、市场营销、结算分配等,为社员解决了生产、技术、销售等诸多环节的关键性问题,从而达到统一生产标准、保证产品质量、降低经营成本、提升市场品牌、增加社员收入的目的。在分配方式上,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大多能够按合作制原则进行分配,即按股和按交易量分红、提取公共积累。
最后,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与现有供销合作社关系的正确处理。发展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可能离不开现有供销合作社的支持和带动,但现有供销合作社并不能由此必然成为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因此,白立忱主任审时度势、客观地提出了“努力融入合作经济大潮”的思想,非常值得我们深思。实际上,经济发达地区的一些基层供销社在积极发展专业合作社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尝试,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非常值得总结和推广,如北京市平谷区供销社兴办的大桃、益农果品、天鹰椒、棉花等专业合作社。因此,各地供销社应转变观念,端正态度,创造条件,才能真正成为新时期合作经济发展大潮中的领跑者和主力军。
三、发展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思路
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加快发展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一项系统工程,离不开社会各界和各级政府的全面支持。笔者认为,推动我国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必须尽快落实组织、法律、政策、人才保障工程。
(一)专业合作社是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典型组织形式
尽管目前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社普遍存在着规模与范围的不经济、覆盖面小、实力薄弱、管理制度不健全和稳定性较差等问题,发展水平也远远滞后于市场经济及现代“三农”的发展需求,但这些专业合作社毕竟是广大农民根据本地资源和农产品优势以及面对产前、产中、产后诸多环节的关键性问题而自愿按照合作制原则建立起来的合作社,发挥了社员的各自优势,实现了共同利益的最大化。可以相信,只要珍重农民的这种创造性,加上社会各界和各级政府的支持,各类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一定能够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吸引广大农民积极参加,使其成为破解“三农”问题的主要组织保障,这正是我们鼓励发展合作社所追求的目标。
(二)加快合作社立法是推动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法律保障
按合作制原则发展新型合作经济,这是包括广大农民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共同呼声,但我国是亚洲除朝鲜之外惟一没有合作社立法的国家。合作社立法问题,实际上真正考量的是党和政府如何对待农民的关键问题。按照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之要求,通过合作社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解决“三农”问题,正是这种思想的体现。毕竟政府部门颁发的条例、章程不具备国家大法的权威。而由于合作经济的立法滞后,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当前合作经济的快速发展,使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不能依法成立、依法运行,其经验活动和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因此,未来引导、规范和扶持合作经济发展,做好合作经济立法工作,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三)优惠政策是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发展的政策保障
基于合作社在解决“三农”问题方面的积极作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无论是在各种立法中,还是在各项经济政策中,都有各种各样的合作社优惠、豁免政策,如税收优惠政策、经营领域灵活性政策、反垄断豁免条款等。因此,在建立健全相关法律的同时,必须大胆破除阻碍合作经济发展的政策壁垒,构建有利于的政策体系,从而为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
(四)加快人才培养是推动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人才保障
由于各种原因,在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体系、中等教育体系和专业学科目录中,已经很少能够看到“合作经济”的字眼,合作经济专门研究机构不会超过两位数,研究队伍弱小,缺乏一支研究骨干力量,国外早已把合作经济提高到一门新兴学科加以重视和发展,而我国却普遍轻视合作经济理论与实践的研究,这种现象与我们的农业大国地位极不相称。相反,“三农”发展中又急需合作经济方面的人才。为此,应尽快在有关院校恢复合作经济专业,投入力量建立素质较高的合作经济研究机构。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合作经济研究中心)
(自《中国合作经济》2005年第0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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