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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合作经济》杂志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主管,中华合作时报社、中国供销合作经济学会主办,中国合作经济杂志社编辑出版,月刊,在北京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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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村双层体制的思考


王松均


   我国的改革从农村开始,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确立了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逐步形成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核心,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但是,双层经营体制中的集体经营的层次功能弱化甚至缺失,从过去的“生产队”演化过来的“居民小组”,从“生产大队”演化过来的村委会成了″集体经济组织″的代名词,拥有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却少有或者没有经济组织的基本功能。本文从完善双层经营的角度,对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必要性、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以及发展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主体的政策措施提出了一些想法。
  一、发展集体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1.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经营制度的核心。在农村,实行家庭经营是全世界普遍采用的经营方式,实践表明,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使农户获得了充分的经营自主权,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适应了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使农户可以根据市场、气候、环境和农作物生长情况及时做出决策,保证生产顺利进行,有利于农户自主安排剩余劳动力和剩余劳动时间、增加收入。
  2.发展集体经济组织,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和第二次飞跃。家庭承包经营,不论规模大小,总有一定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在自然经济状态下并不明显,但随着农业由自然经济状态向市场经济状态过渡,就日益显现出来,突出表现在单个家庭经营的规模不大,劳动生产率不易提高,千家万户的农民难以与千变万化的市场对接;单个小家庭生产经营为基础的农户,面对发育不完善、信息失灵、渠道不畅的市场时,面临巨大的风险和高昂的交易成本,迫切需要一种组织为他们承担市场风险和节省交易费用,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市场信息、科学技术、销售服务等。发展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农民自愿参加并为其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等中介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使分散经营的农户在加工、流通、金融等领域进行合作,把农民适当组织起来,能够有效提高规模,有助于改善市场地位,降低交易费用,规避经营风险,减少利益流失来克服家庭经营的局限性,这是国际农业发展的共同经验,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二、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
  我国供销社、信用社系统,长期被视为一种“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在相当程度上,正是为了对农民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乃至进一步提取工业化积累,才建立起来。目前全国供销合作社拥有省级供销社31个,地(市)供销社335个,县级供销社2376个,基层社2.4万个,村级综合服务站11万个庄稼医院1.8万个各种服务网点66万多个全系统实现销售总额4860亿元;各类专业合作社1.4万个农副产品批发市场3100多个年交易额1200多亿元 社属企业2.9万个,其中农副产品加工企业1万多个 年工业产值720多亿元实现利税20多亿元出口创汇10亿多美元。供销社正在按照合作制的要求,坚持为农服务的办社宗旨,继续深化改革,充分利用自身的组织体系和网络优势,全面融入“三农”中去,通过促进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创新农村经营体制,通过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创新农村市场体系,通过健全服务网点创新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机制逐步理顺,活力不断增强,逐步走出亏损的阴影,实现连续四年汇总盈利,为改造发展合作经济组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截至2003年6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共有法人机构34909个,其中农村信用社32397个,县级联社2441个,地(市)联社65个,省级联社6个。职工62.8万人。各项存款余额22330亿元,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11.5%;各项贷款余额16181亿元,占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10.8%。近年来,信用社改革步伐逐步加快,特别是国务院(2003)15号文件下发后,确定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农村信用社改革正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扶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改革总体要求,进入了具体实施的阶段。 
  三、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完善双层经营的几点建议
  近几年,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有了一定的进展,供销社、信用社的改革进入新的阶段,各种新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势头也很好,特别是农村实施税费改革,农业税将逐步取消,乡镇和村委会的功能定位将进一步调整,农村合作社等中介组织的发展面临非常好的机遇,但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不会自然天成,需要提高认识,加强制度供给,齐心协力加以推动。
  首先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发展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等中介组织提高到完善双层经营,实现农业第二次飞跃的高度加以认识;合作社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家庭经营走向市场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政府通过市场信息和政策信息加以引导,农户就可以很快反馈,调整结构,达到宏观调控的目标。
  其次,要贯彻依法治国精神,加快合作社的立法。明确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保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使我国农村合作社事业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已经进入立法程序。要研究对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政策,包括给予必要的税收、信贷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合作经济组织视作特殊企业予以登记注册等并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国外许多国家大都有一部或者多部关于合作社的法律,对合作社大都给予了政策倾斜并写进法律。
  第三,要制订合作社发展规划。将供销社、信用社改革以及新生合作社、专业协会的发展,村委会、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功能定位统筹安排,在乡村设置综合性的基层农协,确立其法人地位,以农协或农协式的村委会为主体实施村治,借助市场中介的机制,在自愿交易的基础上,从流通环节、金融和保险业务获取必要的盈余用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日本基层农协是集指导、经济、金融、保险、医疗等5大功能为一体,是统一核算的经营实体,维持其正常运转的财源主要来自金融及保险。而我国上述五大领域被不同部门分割,并已自上而下地形成了利益集团,从某种意义上说,农村是一个经济整体,而这个整体目前已被分割。从中国农村具体情况出发,现阶段,至少应把社区集体组织与供销社的衔接工作做好,真正使之成为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柱。然后再考虑与信用社间的关系理顺,使其在性质上充分体现出是农民自己的组织。
  第四,要把供销社、信用社办成真正的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从农村合作社来说,我们长期视之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这个集体并非内部的员工集体,而是当年的“社员”集体。当年的“社员”就是今天的村民。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社及其员工之间仍然适用一般的雇用劳动关系,“社员”之于合作社,则应当诉诸于资本的逻辑。所以,农村合作社的迫切问题,是从“官本位”回归“民本位”,办成真正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近几年,供销社通过参与农业产业化改造基层社,通过产权多元化改造社有企业,通过开放办社改造联合社,通过现代流通方式改造网络,已经取得较好的进展,经济效益逐年提高,助农增收效果显著。供销社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大力发展新型合作社和专业协会,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提供生产和生活服务,通过良好的服务吸引社员,扩大社员范围,从资产归属、民主管理、领导体制、业务范围等方面回归社员,并最终办成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
  第五,要加强农协地位,充实其法人财产。可从农村集体土地中划出适当比例的″公地″,由农协支配,以其出租收入支持社区组织的运行。另外,原来“公社”一级的“集体”资产,在“社改乡”过程中,似乎不知所终,其实大都纷纷演变为乡镇政府所有或实际控制。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推行,农业税的逐步取消,乡镇撤并,一些乡镇财产“物归原主”,也可由农协代领。在县乡机构改革中,如农技、农机、农经之类的所站,也可以精简整顿后整体划归农协,或成为个别“收编”的对象。最后,国有资产净额当中属于历史欠账的部分,除了包含国有企事业原有职工的应提未提的养老金之外,还有在农业统购统销和工农产品剪刀差的体制下所转移的巨额农村积累;所以,也不妨在国有资产净额中划出一定比例,由全国性农协持有,以加强其行业协调实力。
  第六,政府以立法方式,将扶持农业的一些政策赋予农协,通过农协来实施,能够大大减少行政成本,农协也应该作为农民的代表参与农业政策的制订。美国政府每年将巨额的农业补贴通过合作社联合组织交给农民,既巧妙地避开了政府干预市场的不正当竞争的嫌疑,又避免了将补贴交给政府机构运作的无效性。日韩等国家对农田基本建设、对生产的补贴、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资助等各项农业政策都是通过农协来实施的。欧美和日本、韩国等国家在制订农业政策时农协发挥了重要作用,韩国农协会长能够参加政府12人经济部长会议,日本农协会长也都参加各级农村政策议事机构,美国贸易代表在涉及农业贸易的谈判时就充分听取全国农场主合作社联盟等的意见,把农民的利益反映到诸如“入关”谈判这样的决策过程中去。
(作者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科教工业部) 

(自《中国合作经济》2004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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