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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通知:奥运期间加强危化品安全管理

日期:2008-07-25   作者:安讯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第2384期

  本报讯   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出公告,要求进一步加强重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9月30日废止。 

  公告指出,地方各级政府有关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日常监管和检查,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单位不得销售危险化学品。要加强对重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重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台账,重点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应当如实记录重点危险化学品的产量、储存量和流向;采取可靠的保安措施,妥善保管,防止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使用单位应当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销售单位购买重点危险化学品,严禁倒买倒卖。 

  奥运期间要实行重点危险化学品购买实名登记制度。购买重点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销售单位必须实行严格的销售登记制度,如实查验购买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购买人的居民身份证,详细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购买人员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购买日期及所购买重点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等情况,并连同购买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查。凡无居民身份证的,不得对其销售重点危险化学品。  公告特别指出,凡购买、销售重点危险化学品的,必须按照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公告规定的,尤其是因疏于管理、玩忽职守而导致发生事故、事件的,由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山东及秦皇岛等地安监、公安、工商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和增加重点危险化学品品种。(安讯)



网站编辑:舒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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