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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停产指令 擅自生产酿祸

日期:2008-06-27   作者:苗杰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第2368期

  事故经过

  1、2006年4月,某煤矿在矿业安全检查中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下巷道实测发现越界160米,并且渗水严重,被相关单位责令停产整顿。

  2、封井没几天,矿主便将煤矿生产承包给施工队,以包代管。擅自恢复生产后,该矿井采用二级排水,总水仓使用2台22KW的水泵向地面排水,昼夜排水量约2000立方米。

  3、5月20日,32名矿工下井分8个工作面采煤。9时20分,炮工刘某、梁某在西巷放炮时,发生透水事故,经抢险17人逃生,15人死亡。

  事故原因

  1、该矿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指令,擅自恢复生产,违章冒险作业。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该矿安全管理混乱,井下作业以包代管,没有安排专职的技术人员,而是冒险采用非正规的采煤方法进行生产,超能力多点出煤。而且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法越界开采。

  3、监管部门虽然下达了停产指令,但事后没有及时认真检查指令的执行情况,有监管不力的责任。

  防范措施

  1、加大矿业监管力度,对存在瓦斯、水患、火灾及其它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要认真进行排查,指导、督促煤矿企业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并严格贯彻执行。

  2、对煤矿进行井下实测,对超层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纠正,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3、对于周边有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严格按照“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制订相应的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4、加强矿工的安全技能培训,提高安全自保自救意识。  (苗杰)



网站编辑:舒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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