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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实施

日期:2008-06-13   作者:李彩琴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第2360期

  本报讯  国务院公布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于2008年6月8日起施行。条例称,要从五方面入手,保证恢复重建工程的质量。在地震中毁损严重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如果在工程质量上有重大问题,将追究相关责任。

  一是明确抗震加固措施。对地震灾区尚可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加固、改造等措施。

  二是规范重建的规划选址。对完全毁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人口规模超出环境承载能力,需要异地新建的城镇、乡村以及重建工程,其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生态脆弱地区、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和传染病自然疫源地,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要求。

  三是明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施工、监理,并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是对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抗震设防提出特殊要求。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五是要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

  对于过渡性安置地点的选址,条例提出了明确要求,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选在交通条件便利、便于恢复生活、生产条件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条例还明确规定,汶川地震中毁损严重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如果在工程质量上有重大问题,将追究相关责任。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解读条例时说,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毁损严重的水利、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建设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和抗震性能鉴定,保存有关资料和样本。对毁损严重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建设工程,在调查评估中经鉴定确认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行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彩琴)



网站编辑:舒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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