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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出口开征100%特别关税

日期:2008-04-24   作者: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第2333期

  本报讯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日前作出决定,在2008年4月20日至9月30日国内用肥旺季内,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所有化肥及部分化肥原料在现有出口税率基础上,加征100%的特别出口关税。这一决定是针对目前国内春耕生产化肥供应及价格情况,依据有关法规作出的。

  今年前两个月尿素出口171万吨,同比增加250%,磷酸一铵、磷酸二铵分别出口25.9万吨和31.5万吨,同比分别增长280%和130%。为保证今年春耕的顺利进行,为全年粮食丰收打好基础,针对目前化肥供应及价格出现的特殊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进出口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特殊情况下税率的适用”的规定,税委会作出了对化肥出口加征100%特别关税的决定。

  从总量上看,我国大部分化肥品种产量充足,只要有效控制出口,完全能保证国内春耕用肥。内化肥价格的上涨趋势起到抑制作用。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后,化肥出口税率将为100%至135%不等。(欣闻)



网站编辑:舒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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