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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不要随意变更合同期限内贷款利率

日期:2008-04-23   作者:黄清明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第2332期

  为了金融部门长远利益和社会诚信环境,请不要随意变更借款合同期限内贷款利率。

  贷款借据是借贷双方签订的借贷合同,其内容主要包括借款人名称、地址、借款金额、利率、用途、立据日期、贷款归还期限、还款还息方式等等。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合同内容,这是一般人都知道的合同常识。

  然而,由于现阶段国家贷款利率政策的调整变化(主要是调高利率),目前,少数营业网点贪图眼前利益,在收取未到期贷款利息时(按期结息),不执行原合同利率,却按照调整后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向借款人收取利息。其实,这种做法是存在错误的。一是对国家贷款利率政策的误解;二是违背贷款合同,有违约之嫌;三是容易产生贷款纠纷,造成贷款风险,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打起官司来,便会授人以“违约在先”之柄,对自己不利;四是损害了借款人的经济利益,破坏了良好的借贷关系和社会信用环境。

  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和合同保管人,重合同、守信用,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是自己的职责和使命,也是自身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在当今信贷领域里,诚信度仍需大力提高。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迫切希望借款人重合同、守信用,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同时,自身更应重合同、守信信用,严格执行合同条款,视诚信为生命。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却往往出现偏差。以种种借口或上级有关调整贷款利率的通知没有写清楚为由拒不执行原合同利率的现象时有发生。出现这种违约收息现象和常识性错误,实属不该,因为借贷合同一经生效,对借贷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希望能引起重视,切莫因小失大。



网站编辑:舒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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