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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制定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监察办法

日期:2008-04-11   作者: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第2326期

  本报讯 日前,陕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察办法》,全面规范了局机关处室、各监察分局在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职责、程序,明确了任务和要求。

  办法规定,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信息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一是企业自查上报,二是省局及分局监察发现,三是群众举报查实;四是监管部门通报及其它。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分局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有“超通风能力生产”、“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等八项;省煤监局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有“无证或者证照不全非法开采”、“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等七类。

  办法还明确:煤矿企业是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各监察分局应从“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制度的建立情况”等五个方面加强对煤矿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察。

  办法还要求各监察分局要建立和完善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填报附表,并于每季度末的第一周内将上季度的统计分析表和重大事故隐患登记表上报有关处室。(综合)



网站编辑:舒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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