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 - 讨论区 - 地图 - 收藏 - 搜索 - 帮助   
  首页中华合作时报安全时讯A1版/安全要闻 → 阅读新闻

山东规定重大火灾事故追究政府负责人责任

日期:2008-03-28   作者: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第2318期

  本报讯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近日正式发布《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发生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将依法追究其消防安全责任。该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其中,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本报综合)



网站编辑:舒安东

评论 】【 推荐 】【 打印 】 【 字体:
  相关新闻

  新闻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须知: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字数:(最多1000字)   姓名:


新闻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