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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调控声声紧 肥价走高遇制约

日期:2008-01-17   作者:张翔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第2280期

  “不执行规定限价可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本报讯 (实习记者 张翔)新年伊始,中央政府出台多项文件,严控各类价格走高,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食品和农副产品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也是此轮价格调控的重点。化肥是农业生产的基础投入品,化肥投入占我国农业生产成本的20%。防止国民经济明显通货膨胀,预防肥价走高首当其冲。

  中央政府近期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全国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修改,多次提到化肥价格调控,为今年化肥市场价格走势定下了基调。

  价格监控年初三大事

  2008年1月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保持物价稳定工作。会议指出,尿素、磷肥等化肥价格要保持稳定,确因成本上升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会议明确提出,春节前要对化肥等农资市场价格组织专项检查,规范价格行为,保障市场供应。

  随后,1月1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15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并自即日起施行。新修改的条文,明确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界定通过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它手段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属于哄抬价格,增加了对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并规定了重要商品经营者报告价格变动的程序。

  1月14日,国务院召开全国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出席会议。会议提出严格控制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调整,保障化肥供应,稳定尿素等化肥价格。

  限价处罚利剑高悬

  1月13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对原有行政处罚规定做了修改,强化了对政府指导价和政府限价的监控。业内人士认为,尿素限价的执行力度将因此进一步增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于1999年8月1日开始实施,2006年2月21日曾经作出修改,而此次则是第二次修订。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明确了对政府限价的监管,“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的价格行为,也将接受第八条的处罚。

  与2006年版本不同,新修订的第八条提高了处罚力度,将原有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额度,提升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则明确了对政府指导价的监管。



网站编辑:舒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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