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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将有章可循

日期:2007-12-21   作者: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第2265期

  本报讯  新编制完成的《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日前已经由国家安监总局印发。此大纲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培训工作。

  大纲规定了煤矿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具体内容。根据大纲,煤矿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具备入井实习资格。在老工人的带领下,实习两个月,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应按露天煤矿和井工煤矿两类分别进行。大纲要求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组织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并建立健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试、考核情况;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加强案例教学,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法律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的综合培训;要充分考虑农民工文化层次较低的实际,按照本大纲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技能的培训,使培训内容通俗易懂,便于从业人员掌握。

  大纲规定,对煤矿从业人员进行的培训内容包括: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管理、露天煤矿开采安全、井工煤矿开采安全、职业病防治、事故应急处置、自救与创伤急救和现场参观与基本技能训练。

  同时还规定了再培训内容,即煤矿从业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再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和规范; 有关煤矿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及其安全技术要求;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根据学时安排,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时间,露天煤矿应不少于40学时;井工煤矿应不少于72学时;露天煤矿、井工煤矿从业人员的再培训时间应不少于20学时。(安安)



网站编辑:舒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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