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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七日谈]消防投入的钱不能省

日期:2007-11-09   作者:董兴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第2241期

  又到一年的消防日,但是消防日来临前的日子却不平静,多起火灾事故接连发生。

  11月4 日,位于山东青岛市新湛二路3号的一家饭店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消防支队调集力量迅速赶往现场,火势得到了有效控制。消防人员及时疏散了被困员工,并调集救护车到现场营救,将受伤人员就近送往医院检查救治,有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火灾发生的原因尚在调查之中,但消防人员指出,该饭店的消防设施不到位,灭火器已经失效,消防通道也被堵塞。

  11月6日,广东珠海淇澳岛附近海域一艘千吨级货轮起火,消防人员通过消防艇向起火的货轮喷水灭火。火灾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起火原因正在调查中,但是带队灭火的消防队长称该货轮的消防水管的长度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干粉灭火器也已经过了有效使用期限。

  11月6日,“粤中山工8218”轮和“粤祥泰128”轮在海南省东方市近海水域施工作业时,挖破海底天然气管道,引起天然气泄漏并起火,造成5名人员轻度烧伤。在消防官兵的奋力扑救下,火被全部熄灭。 该起事故造成部分天然气供应中断。海南省省长罗保铭接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召开会议,决定启动海南省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确保居民生活、公共交通天然气供应不受影响。

  通过这几起火灾事故,可以看到一个问题,那就是企业的消防设施不到位,消防意识薄弱。

  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规定,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各种商业和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同时规定,达不到消防设施要求的企业,消防监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可是有的企业为了追求利益,并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从短期来看也许会省掉一部分费用,但一旦发生火灾事故,那么他们必将加倍偿还所省掉的费用。



网站编辑:舒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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