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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出台支持供销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意见

日期:2007-11-08   作者:   来源:中国供销合作网

  日前,浙江台州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新农村建设中重要作用的意见》,明确了四方面十六条相关政策意见,主要内容是:

  一、进一步明确供销合作社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重点。供销合作社是立足农村流通的综合性服务组织,是沟通城市和乡村、联系工业和农业、连接生产与消费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也是党和政府加强与农民联系的重要桥梁和纽带。长期以来,供销合作社始终坚持为农服务,为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在新的历史时期,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重点是:一是积极建办或参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村级综合服务社,建立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基础组织,参与组建农民专业合作协会、联合社等联合组织;二是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村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网络,提高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产品供给服务的能力;三是大力发展农产品现代加工业和现代流通业,增强农产品销售服务的能力;四是鼓励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进一步强化为农服务功能,巩固和扩大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基础

  (二)做好建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营销网络和技术、资金、人才等优势,积极组织和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积极建办或参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创造条件参与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联合社等联合组织,进一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三)参与构建“三位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业、科技等部门的协作,构建好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进一步拓展技术推广、农资供应、市场开拓、信息咨询、资金供给等服务功能,真正与农民群众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四)大力推进基层供销合作社的改革重组。基层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基层社)是直接为农服务的生产经营组织。深化基层社改革,要坚持体制创新和开放办社的原则,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经纪人、种养大户等组织和个人加盟入社,要不断丰富基层社的工作内容,完善服务功能,把基层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为支持基层社改革,各地制定的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基层社都可以参照执行;凡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规定重组的基层社,均可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扶持政策。

  (五)积极创办村级综合服务社。创办村级综合服务社,是新形势下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新社区建设的有效途径,各级党委、政府要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与村合作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创办村级综合服务社,依托供销合作社经营的日用品和农资连锁经营网络,结合“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农技服务、卫生室、老年活动室、文化室、广电“村村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整合资源,配套建设,综合利用,使村级综合服务社成为综合性、多功能的农村便民服务载体。

  三、进一步推进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

  (六)加快发展全市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的农资经营优势,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大力创办和发展具有统一采购、跨区域连锁配送功能的大型农资经营龙头企业,形成覆盖全市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网络,使农民群众能够买到质优价平的“放心农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企业拓宽农资经营范围,依法开展种子、农机具、饲料、兽药等经营服务,同时配套提供技术支持,大力开展技术服务,使之成为基层农技服务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区域配送中心,开展农资连锁经营。

  (七)加快发展农村生活资料连锁经营。供销合作社要进一步发挥农村流通网络的优势,重点培育一批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工程建设,大力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连锁超市和便利店等新型流通组织,为农民提供物美价廉、安全可靠的商品。

  (八)加快发展农产品流通网络体系。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参与农产品流通网络体系建设,在优势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集中地兴办专业市场和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与农民订立农产品收购合同,发展“订单”农业,为农产品流通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服务,增强供销合作社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带动能力。对供销合作社兴办的流通型、加工型企业,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优先认定为农业龙头企业并给予相应的扶持。

  (九)加快实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工程”。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鼓励供销合作社利用传统的废旧物资经营网络,通过拓展、整合、完善,建成符合环保要求的现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各级政府要在项目审批、土地征用、税收政策和资金投入上给予支持。

  四、进一步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领导

  (十)赋予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工作职能。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主要职能是: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供销合作社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参与组织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综合服务社,构建面向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平台;指导社有企业和基层社开展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农副产品购销、日用消费品经营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现代服务网络建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综合开发等工作;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承担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和防汛救灾物资等储备商品的管理;维护供销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代表本区域供销合作社参加上级社的活动,组织开展与国内外合作组织之间的交流活动。

  (十一)明确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三定”方案。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受同级党委、政府领导,联合社机关参照群团组织机构管理,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核定相应的事业编制。

  (十二)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各级党委选拔供销合作社领导成员,应重视从有供销合作社工作实践或有志于供销合作事业的优秀人员中选拔,鼓励他们献身于供销合作事业。党组织在推荐任免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领导干部时,应听取上一级供销合作社的意见。

  五、进一步落实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三)落实供销合作社在企业改制和发展中的土地、房产政策。供销合作社及其各类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转为出让性质土地时,按中央和省、市对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时的同等政策执行。供销合作社在发展农业生产资料、农村生活资料连锁经营需要建造的配送中心和发展再生资源网络等用地时,各级政府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要尊重历史,切实解决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企业的土地、房产权属问题。

  (十四)落实供销合作社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连锁经营的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供销合作社建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列入当地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范围。供销合作社连锁龙头企业在市内实行跨县(市、区)经营,凡与总部微机联网,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不设银行结算帐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直营门店,经同级地税、国税局同意,报经市国税局、地税局会同市财政局备案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为支持“乡镇连锁超市”工程建设,将房屋出租给 “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及连锁经营网点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根据审批管理权限规定,经地方税务局批准,酌情减免房产税。对符合条件的“千镇连锁超市”、农资连锁龙头企业,经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适当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对“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在农村开设的门店,在架设线路、安装电表、保证供电等方面予以优先优惠。

  (十五)简化证照审批办理程序。供销合作社连锁企业开设直营门店,可持连锁企业总部出具的文件到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农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下属连锁配送中心、直营门店、加盟门店经营与农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相同范围、品种的农资商品,可由农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统一到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经营规模较小、产品危险性较低、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要求建设的农资连锁经营网点,在农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承诺承担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可由安全评估机构在对农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开展安全评价时,以检查表的形式对该龙头企业下属所有连锁经营网点的安全条件进行确认,并在统一办理许可证时,将附有检查确认表的安全评估报告提交有关安全监管部门。

  (十六)给予财政配套扶持和建立农资商品淡季储备制度。供销合作社在发展农业生产资料、农村生活资料连锁经营、建造大型配送中心等项目上,各县(市、区)政府应出台相应的配套扶持政策。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浙政发明电〔2004〕53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农资商品储备制度,明确政策措施,及时吞吐平抑价格”。淡季储备可委托供销合作社农资连锁企业来实施,当地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贴息资金给予扶持。



网站编辑:舒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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