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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绞车 工友被砸身亡

日期:2007-11-02   作者:杨育恒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第2237期

  一家矿山企业因需增加厂房,请当地一家建筑公司进驻该厂进行此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筑施工单位简易绞车作业人员王某因生病请假,该单位就安排一名刚进入该单位不久的工人郭某开绞车。认为他文化水平高,适应能力强,应该可以胜任工作。在完成最后一栋建筑物12米楼面设备基础浇灌时,该建筑公司使用简易提升装置吊一桶混凝土(约600Kg),至11米处钢绳突然绷断,吊桶落到8米楼面,然后向外弹出,砸中地面一名建筑施工人员头部当场致死。

  事故发生后,该矿山企业和建筑施工单位一方面迅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另一方面积极与遇难者家属联系,安抚遇难者家属。

  直接原因

  1、违规使用简易绞车。该建筑施工单位使用简易绞车和一个定滑轮组合作为物料提升装置,设备的荷载能力不明确,没有相应的安全保护装置。

  2、设备存在隐患。该施工单位使用的绞车没有减速装置,即电动机直接驱动卷筒缠绕钢丝绳,属高速运行机械。在进行事故调查取证时还发现绞车钢丝绳直径10mm,且缺乏润滑多处断丝,制动块磨损严重。

  3、设备与荷载不匹配。施工单位进行垂直吊装作业时,为了提前完工,让设备超负荷作业,本来该设备额定荷载为500Kg,而该单位吊装量则超过500Kg,严重超负荷作业。

  间接原因

  1、作业人员无证操作。《建筑施工安全统一规范》规定:参加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包括司机、起重工、信号指挥、电焊工等均应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是经专业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并经体检确认可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此次事故中的郭某属无证作业。

  2、安全监督不到位。矿山将建筑工程承包给施工单位,双方签订安全协议后,甲方很少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形成了以包代管的模式。

  3、施工单位自身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在调查取证时发现施工单位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即使是有些重要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也没有相关的记录。

  4、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主要表现为物料随意摆放,阻碍安全通道;使用的设备、安全设施缺乏应有的维护保养,没有设备、安全设施检查记录。

  预防措施

  1、强制报废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提升装置。

  2、吸取事故教训,企业要加强对施工的安全监管,杜绝以包代管现象。

  3、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施工现场、完善教育培训、安全会议记录的文件资料。

  4、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杜绝无证作业现象。(云南永昌铅锌股份有限公司 杨育恒)



编辑:舒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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