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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农村金融新政试点范围扩大

日期:2007-10-26   作者:刘小萃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第2233期

  农村金融市场准入试点范围扩大至31个省区市

  银监会10月12日宣布,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范围,试点省份从6个省(区)扩大至全国31个省区市。截至目前,首批试点的6个省(区)有23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对外开业,并有8家开始盈利;另有8家机构提出申请,其中3家已获筹建。

  确保稳妥  每省先选择1-2家机构试点

  银监会副主席蒋定之23日上午在银监会“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表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扩大试点工作要积极稳妥,原则上每个省份先选择具备条件的1-2家机构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将出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优惠政策

  为激励和引导各类资本投资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银监会目前正与财政部、央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研究,明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财税政策、货币政策和工商注册登记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优惠政策包括存款准备金的缴纳、利率的浮动、支农再贷款的发放、税收优惠、登记注册,支付清算等,这些政策将尽早出台。

  小额贷款公司有机会获得金融牌照

  银监会副主席蒋定之23日透露,经过与央行的沟通,此前由央行试点创设的小额贷款组织,在银监会本次试点中,将允许其按照银监会相关政策要求,本着自愿的原则,改建为村镇银行或者贷款公司,接受银行业监管部门的审慎监管。这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或将有机会获得金融牌照。

  蒋定之:要大胆创新前期试点内容

  蒋定之表示,要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创新丰富前期试点的内容。他说,在农村地区组建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金融机构在我国目前还是新生事务,需要不断探索,摸索经验、完善制度。

  虽然此次扩大试点原则上要求不突破90号文件的规定,但由于各地情况不一,有必要紧密结合各地实际,不断创新探索。

  这些探索包括,设立村镇银行是否必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要发起人,控股比例不低于20%;贷款公司是否必须由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发起组建,能不能由非金融机构发起组建等。

  扩大试点必须把握五项原则

  对于扩大试点工作,蒋定之强调了五项原则:一是服务“三农”原则,重点引导各类资本到金融服务空白和竞争不充分地区设立机构、开办业务。二是市场化原则,充分尊重各类资本投资意愿。三是严格监管原则,规范许可程序,确保新机构安全稳健运行。四是政策激励原则,进一步完善财税、货币、监管等方面政策,加大正向激励和引导。五是积极稳妥原则,结合各地实际,循序渐进,分步推进,防止“一哄而起”。

  银监会将加大监管力度

  银监会将加大监管力度,重点纠正偏离服务宗旨、超业务范围经营以及超比例发放大额贷款等问题,严格防范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对风险指标触及监管“黄线”的机构,将实行递进式监管,直至实施市场退出措施,确保将风险控制在一定限度内。

  农行拟参股村镇银行 做批发贷款人

  据悉,农业银行拟参股村镇银行,首批试点拟选择在湖北和内蒙古进行。业内分析,农行将扮演“批发贷款人”的角色,通过参股的村镇银行,将资金批发给村镇银行,这样由于村镇银行是一级法人,信贷审批链条较短,农行也可以通过村镇银行达到服务“三农”的目的,从而实现“商业运作”与“服务三农”的统一。(刘小萃  整理)



编辑:舒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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