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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全面推开 至31个省份

日期:2007-10-18   作者:   来源:金融时报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银监会决定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范围,将试点省份从现在的6个省(区)扩大到全部31个省市区。至此,银监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全面推开。

  2006年年底,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决定在四川、内蒙古等6省 (区)进行试点。意见发布后,得到社会各界积极响应,试点工作进展顺利。数据显示,截至目前,6个试点省(区)共核准23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其中,村镇银行11家,贷款公司4家,农村资金互助社8家。三类新型机构共筹集各类资本12726.65万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资产总额32446.16万元,存款余额19344.87万元,贷款余额11953.48万元,累计发放贷款22008.43万元,初步起到了将社会资金引向农村地区、支持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此次银监会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开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

  农村金融发展不充分,一直是我国推进新农村建设中遇到的“瓶颈”。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的全面推开对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和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促进城乡金融和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构建具有积极意义。

  发展现代农业,建设新农村,首先遇到的就是资金问题,资金缺乏已成为困扰新农村建设的最大难题。据有关部门初步测算,到2020年,新农村建设需要新增资金15万亿元至20万亿元,新农村建设资金需求总量巨大。一方面农村存在巨大的信贷需求,另一方面农民却贷款困难,要解决这一问题,仅依靠国家财政投入是不够的,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势在必行。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的全面推开将支持“三农”落实到了实处,这项工作的推开将使一个包括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多种类型金融机构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框架逐步形成。这个金融体系可有效鼓励各类资本 “下乡”,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生产资金不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等问题,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的全面推开由始至终贯穿着创新思维。首先是理念的创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是深化中国农村金融机构改革的一项创新之举,为金融机构如何更好地支持“三农”发展摸索了新思路。其次,在具体措施上也屡出新意:适当降低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取消一些不合理的限制;在投资人资格与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限制等审批权限和公司治理等方面也实行低门槛政策;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创新符合当地客户合理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鼓励境内主要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专营贷款(不得吸收存款)的子公司;允许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发起设立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等。



编辑:舒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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