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标签管理办法》草案提出,农药标签实行审批制度,应当经农业部审定。《紧急需要农药管理规定》草案针对突发灾害,指导尚未登记或已禁用农药的特殊管理和限制使用。
《专供出口农药登记管理规定》草案规定,专供出口农药登记证有效期暂定为一年,由农业部负责决定审批。申请企业需提供境外购买者的具体名称、联系方式、预计出口量、进口合同或意向书以及境外直接购买者的确认声明。据悉,专供出口农药不得在我国境内销售,同时不需在我国进行全面安全评价,但是必须提供境外农药登记证明或进口国免于登记的证明。(卫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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