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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讲台:安全责任状不能“一签了之”

日期:2007-08-03   作者:张菊香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第2189期

  签订责任状是基层管理工作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方法和手段,把这一方法和手段运用到安全生产工作中,既体现了对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更是为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手段。

  但要真正发挥责任状的约束和规范作用,就要坚决避免把签订责任状当作工作的目的,将签过的责任状束之高阁,为了签责任状而签责任状的一签了之现象。

  因此,必须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到签订责任状只是抓安全工作的一种手段和方法,如果不在提高责任状的执行力上下工夫,所签的责任状说到底也只是一纸空文。所以首先,要把已经签订的责任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宣传、学习和公示,让责任人熟知在安全工作中自己应承担的责任,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让他们自觉地按责任状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责任,这样也有利于职工群众对当事人履行责任状的情况进行监督。其次,要经常组织对责任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照,对工作措施不到位的地方要及时进行补救,切不可平时不闻不问,而等到责任状履行期结束时算总账,给工作造成被动。第三,责任状履行期结束时,企业主管部门要进行严格考核,按责任状约定的内容逐条对照,该奖的奖,该罚的罚,该问责的要问责,做到丁是丁,卯是卯,以维护责任状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以此推进安全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



编辑:舒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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