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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9月1日起实施

日期:2007-08-03   作者: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第2189期

  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大幅提高

  本报讯   日前,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较大幅度提高了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从原来的4万元提高到15万元。

  公布电话受理事故报告

  该条例适用的铁路交通事故包括:铁路机车车辆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导致的事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

  条例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者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铁路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事故赔偿限额大幅提高

  该条例较大幅度提高了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条例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而此前的赔偿限额分别为4万元和800元。

  另外,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上述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条例同时规定,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救济途径。铁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条例对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在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等行为,都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行政处罚、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等。

  比如,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合)



编辑:舒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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