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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化肥农药质量监管办法

日期:2007-08-02   作者:李所民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第2188期

  本报讯  近期广东省工商部门对全省在市场流通的化肥、农药商品质量进行监测,结果显示,化肥的合格率为83.9%,农药合格率为75.9%,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提高18.8%、11.6%,仍有部分化肥、农药不合格。据了解,从今年8月8日起广东将实施《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化肥农药商品质量监管规定》,按此规定被监测为不合格的化肥、农药未经整改合格不允许重新上市。

  按照该规定,今后经监测判定为不合格的相同厂家、相同品名、相同型号的化肥、农药商品,未经整改合格不允许重新进入流通领域。重新上市销售的,经销企业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经法定检验机构作出的重新入市首批化肥、农药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不合格的化肥、农药商品未经整改合格重新上市销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原监督抽查检验结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另外,规定要求化肥、农药销售企业应当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登记证、质量合格证以及证明其来源的票证,并留存备查。(李所民)



编辑:舒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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