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 - 讨论区 - 地图 - 收藏 - 搜索 - 帮助   
  首页中华合作时报棉花导刊1版/行业要闻 → 阅读新闻

解读限制类目录调整:缓解摩擦促进产业升级

日期:2007-08-01   作者: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第2187期
  商务部产业司负责人解读调整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

  7月23日,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公布了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商务部产业司负责人就此次目录调整的具体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本次调整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抑制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产品出口过快增长,减少贸易摩擦,缓解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与此同时,为配合国家实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加快形成布局合理、区域特点明显的加工贸易发展布局,实行区域间差别政策,促进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转移。

  问:本次公布的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主要包括哪些商品?有多少个海关商品编码?新增了多少?

  答:本次公布的限制类商品目录共2247个十位海关商品编码,其中394个是2007年之前发布的,1853个是新增的。新增商品类别主要涉及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金属粗加工产品等劳动密集型行业。

  问:本次新公布的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在管理方式上与过去相比发生了哪些变化?

  答:一是2007年以前的限制类商品主要是按限制进口的方式管理的,而新增商品主要是按限制出口管理的。二是海关分类为A、B类的东部地区企业,均需按应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50%缴纳台账保证金。中西部地区的A、B类企业实行台账保证金“空转”。C类企业无论是在东部地区,还是在中西部地区,仍按原规定缴纳100%的保证金。

  问:哪些企业可以从事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

  答:有关规定如下:

  ——东部地区现有企业可以继续从事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但须按规定缴纳台账保证金。

  ——东部地区在公告发布之日后获得外贸权的新设立企业,不能从事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可以从事非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

  ——东部地区已承接过委托加工,但不具有外贸权的加工企业,在公告发布之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在公告发布之后规定时间内取得了本企业外贸权的,不视为新设立企业,可以开展限制类和非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但无论是否获得外贸权,该类企业均可继续承接委托加工业务。

  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新设立的企业不受此政策限制。

  问:进口料件和制成品同时列入限制类的如何征收台账保证金?

  答:只按限制进口的方式征收台账保证金。不重复计征台账保证金。

  问:执行日期前未获得外贸权的企业包括所有类型的企业吗?

  答:是的。只要在公告发布之日前未获得外贸权的企业,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不允许开展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商务部门不予受理业务申请,海关也不予受理备案。但可以开展非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问:征收台账保证金包括来料加工吗?

  答:包括来料加工。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方式,因此,对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征收台账保证金不分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都须按规定的计征方法缴纳保证金。(商办)

  新闻链接:商务部年内或再出台禁止类和限制类加工贸易目录

  本报讯  商务部产业司司长王琴华近日透露,今年内,我国可能还会出台一部分禁止类和限制类加工贸易目录。

   目录总范围是在今年6月国家公布的取消和降低出口退税的商品目录之内。至于哪些需要列入禁止类,哪些需要列入限制类,目前商务部正在听取有关地方和行业的意见。(张见)



编辑:舒安东

评论 】【 推荐 】【 打印 】 【 字体:
  相关新闻

  新闻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须知: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字数:(最多1000字)   姓名:


新闻查询